湖北,李大妈去水果店花85元买了25斤杨角蜜,回家后儿子张先生打开箱子,发现里面

道厅途说 2025-05-26 13:42:32

湖北,李大妈去水果店花85元买了25斤杨角蜜,回家后儿子张先生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有3瓶冰冻矿泉水。张先生怀疑商家用冰水充重,坑骗老年人,第二天就到店里理论。双方为此吵得面红耳赤,还动了手。事后店铺赔了100元医药费,可张先生仍不满,选择投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商家还没明码标价。这事儿闹得挺大,也提醒商家做生意得讲诚信。

据5月25日《极目新闻》报道,湖北广水的李大妈路过一家水果店时,她瞧见店里新进的杨角蜜色泽鲜亮,散发着诱人的香气,便打算买一箱回去给家人尝尝。

李大妈和店家一番讨价还价后,花了85元买了一箱25斤的杨角蜜,高高兴兴地提回了家。

回到家,李大妈把杨角蜜放在桌上,喊来儿子张先生帮忙处理。张先生打开箱子,准备把杨角蜜拿出来清洗,可这一打开,他当场就愣住了。

只见箱子里除了杨角蜜,还藏着3瓶冰冻矿泉水。张先生顿时火冒三丈,心里直犯嘀咕:这商家也太不地道了,居然用冰水充重,这不是坑老年人嘛!

第二天一大早,张先生就气冲冲地来到水果店,找店家理论。一进店,张先生就大声质问店家:你们这是啥意思,在箱子里放冰水充重,这不是骗人吗?

店家一听,也不乐意了,反驳道:我们放冰水是为了保鲜,这很正常,哪是充重啊!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声音越来越大,情绪也越来越激动。周围的人听到动静,都围了过来。

“你们这就是狡辩,哪有放这么多冰水的,分明就是想多赚钱!”张先生气得满脸通红,手指着店家大声说道。

店家也不甘示弱,双手叉腰,提高音量说:你别在这儿无理取闹,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做的,你要是不满意,就别买啊!

两人越吵越凶,互不相让。在激烈的争吵中,张先生一时冲动,推了店家一把,店家也不甘示弱,回推了张先生,双方就这样动起了手。

好在周围的群众及时拉开了他们,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事后,店家意识到自己的不对,赔了张先生100元医药费。

但张先生心里还是咽不下这口气,他觉得自己不仅被坑了钱,还受了委屈。于是,他直接拨打了投诉电话,将此事反映给了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迅速介入调查。经过一番仔细检查,发现这家水果店确实存在未明码标价的问题。

店家在销售水果时,没有在显眼位置标注水果的价格,这违反了相关的市场规定。相关部门对店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从消费者张先生的角度来看,其母亲李大妈购买杨角蜜,本质上是与商家达成了一份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张先生发现箱内有冰冻矿泉水,怀疑商家用冰水充重,这涉及到商家是否全面、诚信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若商家确实存在用冰水充重以增加货物重量的行为,那么商家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

商家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了与实际货物价值不符的价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关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这一情况,虽然张先生冲动动手的行为不可取,但从法律层面讲,冲突的起因是商家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

如果冲突中造成了人身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所以店铺赔偿100元医药费,是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因冲突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再从商家未明码标价这一点来看,这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商家未明码标价,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无法准确了解商品的价格信息,无法做出合理的消费决策,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处罚,比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等。

综合来看,商家在此次事件中存在多处不当行为,既可能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又因肢体冲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还因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规。

而消费者张先生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

基于这些分析,若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进一步维权,要求商家对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进行赔偿,并要求相关部门对商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是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

若相关诉求得到支持,那么商家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店家做生意不讲诚信,迟早要倒霉;张先生确实也太冲动了,不应该动手。但不管怎么说,这件事都给商家提了个醒,做生意可得讲诚信,别老想着钻空子,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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