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给女儿报了一随团出境旅游项目,价格为16500元。谁知,出发当日发现没带护照

重瓦下庆 2025-05-24 08:48:10

女子给女儿报了一随团出境旅游项目,价格为16500元。谁知,出发当日发现没带护照,旅游泡汤,女儿的心情如坠九霄。女子却说是旅游社未尽提醒义务,说出发前检查工作不到位,要求全额退费,并赔偿往返飞机场的打车费100元。旅行社认为忘带护照为个人原因,但考虑实际情况可补偿5000元,女子不干把旅游社告上法庭,结果她傻眼了!

据看看新闻5月21日报道:刘女士的女儿随团出境旅游,出发当日发现未带护照,旅游计划泡汤,她把责任全推给旅游社,闹上法庭。

女儿小周小心翼翼地对妈妈刘女士说:您啥时候也带我出国旅游啊?我好几个同学都说趁寒假出国玩呢?我也想去……

刘女士看着女儿天真可爱的小脸和充满期待的眼神,她一阵心酸,愧疚感油然而生。

生活、工作整日忙个不停,自己没时间陪孩子一起玩一起旅行,已成她的心病,想起来就心痛。

她深知,孩子要劳逸结合,大千世界的美妙是书本上领略不到的,孩子有好奇的心,想去探索、去发现更广阔、更精彩的世界。

刘女士思来想去,虽自己满足不了女儿的愿望,但可以想办法啊!

于是,在2025年1月6日,她为女儿报名“某学校赴福冈友好交流”旅游项目。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费用为16500元。

虽钱花的有些多,刘女士还是蛮心疼的,但看女儿又跳又蹦兴奋的样子,张女士觉得这次决定是对的,既满足她的心愿又会锻炼她的独立能力,一劳永逸,值得!

小周每天数着指头期盼旅游日期,刘女士也早早张罗他需要携带的物品,精心整理他的行李箱。

然而,出发当日,她把女儿送到飞机场与旅游团汇合,在安检时,她才发现护照原件忘带了,她当时就急出一身汗,可回家取已不赶趟了,飞机不等人啊!

没有护照是上不了飞机出不了境的!旅行计划泡汤!

看着其他同学都高高兴兴上了飞机,小周的心情一下跌入谷底,眼泪在眼圈打转。

刘女士看女儿失落的神情很心疼,她愤愤地认为旅行社在出发前检查工作不到位,才导致女儿未能顺利登机,错失旅游机会,旅游社必须对她造成的损失负责。

按以往经验,护照原件通常由旅游团保管。而旅游社仅在微信群中潦草地提醒,并未在出游贴士中着重标注“原件不曾收取,出游者自行保管”。

旅游社未尽提醒义务,才导致自己忘了拿护照,是这次旅行失败的主要原因。

她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合同的全款费用16500元,并赔偿往返飞机场的打车费100元。

旅行社觉得刘女士在强词夺理,他们已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标注提供旅游应有的服务,做到在微信群提醒和说明义务。

刘女士自己疏忽大意,未仔细阅读微信群信息和合同条款的相关事项,未带护照是个人疏忽,与旅游社无关。

可刘女士根本不听旅游社负责人的解释,在那里大吵大闹,不退还16500元的费用和100元车费,誓不罢休!

让退还全额不可能,但考虑实际情况,旅游社只愿意补偿她5000元,其他的概不负责。

刘女士不接受这个结果,凭什么呀,连飞机都没上去,就甭说出国了,一万多块钱就没了,你们不给告你去!

于是,她把旅游社告上法庭,要求退款165000元及赔偿100元车费。

有人说:出国旅游带护照还需要提醒,这是讹诈成时尚了吗?怨天怨地就不怨自己!

还有人说:旅行社有一定责任,我每次报团出境玩,都是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机场发护照。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旅游法》第62条规定,旅行社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需向旅游者明确告知安全注意事项、证件携带要求等关键信息。

旅游社负责人说,他们已在微信群再三提醒大家保管好自己的护照和整理好随身物品,合同上也注明了注意事项,他们尽到了旅游管理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交易习惯需双方明确认可,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刘女士认为,以往经验中旅行社统一保管护照,旅行社未统一管理造成她遗忘护照,把责任推给旅游社,合同未明确约定此规则,行业惯例不必然构成合同隐含义务。

《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6条明确规定: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刘女士作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未细心看微信群提示,出入境的这么重要的护照她都未带好,显然是自身原因。

因自身过错导致往返飞机场打车费100元属于直接损失,应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依据公平原则,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社并无过错,无需退还全额费用及赔偿车费,但旅行社考虑实际情况愿意补偿5000元,法院表示准许。

有人说:法院都支持了旅行社,旅行社居然还自愿赔钱,真是有理也给人感觉没理了,否则你干嘛赔钱啊?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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