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女子在自家花园修建了排水井,并连通了公共区域的集水井。可谁知因为强降

六分知识 2025-05-21 22:17:54

广西桂林,一女子在自家花园修建了排水井,并连通了公共区域的集水井。可谁知因为强降雨的关系,导致公共区域的水倒灌入女子的房子,造成屋内的家具家电受损严重。女子要求物业公司来处理污水问题,并承担未尽到定期排查和管理的职责,却遭到了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女子把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物业赔偿损失。没想到,法院会这样判!

据悉,女子刘某家是地复式户型,负一层原本是做仓库的,但刘某突发奇想,将负一层改成了厨房和餐厅。

负一层外面有一个小院子,刘某就将院子给围了起来,改造成花园,然后打了个排水井,将废水排至公共区域的集水井。

原本这样装修一下,特别的有诗情画意,可谁知在刚装修完不久,当地遇到了强降雨天气,再加上漓江上游水库泄洪,导致小区内积水严重。

可能是雨水的冲刷,刘某家院子里的排水井的井壁出现了断裂,最终坍塌,导致小区公共区域的集水井的污水都倒灌进了刘某家中,负一层的家具家电都受到了严重损失。

刘某曾多次要求物业上门排水排污,她认为是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定期排查工作,才导致井壁坍塌、污水倒灌。

物业公司却认为排水井是刘某自己修建的,并不属于公共财产,不归物业管。而且井壁突然坍塌,说明是质量不行,刘某应该去找施工方处理。

但刘某就认定了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她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见物业公司始终不肯担责,刘某便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并将排水井恢复原样。

物业公司对此辩称:物业公司是有管理范围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负有管理权限,对公共设备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

刘某在自家的小院子里设置了排水井,物业公司无权对其行为进行阻挠。现在因为排水井的井壁坍塌导致污水倒灌,那也是刘某自己的责任,与物业公司并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调查发现,刘某设置的排水井的确如物业所说,是设置在刘某的小院内。排水井的外围被刘某用栅栏给拦了起来,与小区公共区域进行了隔离处理,且只有刘某一家人在使用排水井。

因此,涉事排水井属于刘某的私人物品,并非小区公共设施。

《民法典》第942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但对刘某私人的排水井没有管理权限。更何况排水井的坍塌非物业公司所为,而是本身的质量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家的排水井坍塌导致的损失,不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故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请。

然而刘某不服,她又提起上诉,她认为要不是物业公司没有定期清理集水井的污水,就不会产生污水倒灌的情况,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担责。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清理记录显示,物业公司是按照要求定期清理集水井的。

然而因为强降雨天气,加上上游泄洪,导致小区内积水严重,再加上刘某家的排水井的井壁坍塌,才导致污水倒灌的,这与物业公司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即便在面对服务范围以外的事,也应当对刘某作出耐心的解释,否则也不至于闹上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请,但要求物业公司今后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保持和谐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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