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为改善儿子儿媳的居住环境,跟男子借款115万用于首付款以及偿还贷款。借

重瓦下庆 2025-05-21 08:32:45

北京,女子为改善儿子儿媳的居住环境,跟男子借款115万用于首付款以及偿还贷款。借款到期后女子还不上钱,男子将女子以及丈夫和儿子儿媳一起告上法庭还钱。丈夫不认为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拒绝偿还,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法院最终是这样判决的。

据北京日报5月20日报道,一位母亲为了儿子借款买房,等到还钱的时候儿子不承认借款,更加不会帮助母亲偿还借款,就连丈夫也都躲得远远的。

冯女士跟田先生育有一子,平日里冯女士就很惯着儿子,哪怕田先生多次劝阻,冯女士依旧我行我素,对儿子是极其的溺爱。

儿子结婚后,总吵吵着家里的房子太小,冯女士心疼,就想着给儿子和儿媳改善下居住环境。

看了不少的房子,但是价格都不低,就算是能借到首付款,儿子儿媳也得贷款。

冯女士不想儿子那么辛苦,就找到朋友张先生借钱。冯女士想着反正都借钱了,索性就一次性借到位,直接借了115万元。

张先生跟冯女士也不是第一天认识,对于冯女士还是很放心的,于是就让冯女士打了个欠条,然后就把115万元转给了冯女士,并约定好了归还的时间。

冯女士拿着115万付了首付款,然后剩下的部分让儿子先进行贷款,然后再用115万剩下的部分偿还了贷款。

这一番操作下来,冯女士如愿帮儿子换了房,但是却忘了115万是借来的,而不是自己拥有的。

时间一下子就到了张先生跟冯女士约定好的偿还借款日期,可冯女士一下子也拿不出那么多钱,推三阻四的不肯还钱。

张先生这时候才明白,当初说好的时间还钱只不过就是一个托词,冯女士真正的目的就是不想还钱,而且也没有能力还钱。

张先生悔不当初,但是事实已定,张先生只能想尽办法减少自己的损失。

既然冯女士没有偿还能力,那么冯女士的爱人田先生以及儿子和儿媳总该有能力偿还借款,于是就将冯女士一家四口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

张先生认为,冯女士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钱,作为夫妻,田先生理应承担起偿还的责任。而且冯女士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给儿子儿媳买房,所以儿子儿媳也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冯女士在跟张先生借款的时候,给张先生出具了借条,张先生也按照借条转账给冯女士借款,都是有证据证明的。

冯女士未按照约定时间内偿还,张先生是有权利起诉要求冯女士偿还本金以及利息的,但是冯女士的爱人田先生,以及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到底用不用偿还借款呢?

田先生率先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不应该偿还借款,因为他根本就不知道冯女士跟张先生借了钱,要是他早知道冯女士私下跟张先生借了钱,那么他是断然不会同意的。

田先生很了解冯女士,他知道冯女士为了儿子什么事都能做得出来,但是让田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冯女士竟然瞒着他去跟张先生借款115万元。

田先生主张,冯女士跟张先生签订的借条上只有冯女士一个人的签字,并没有田先生的名字,所以田先生是不用偿还借款的。

而且冯女士借款115万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应算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田先生认为自己不用偿还。

法院审理后也认为,田先生并未对借条一事做事后的追认,而且借款115万已经超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限度,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冯女士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所以田先生主张115万借款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予以支持。

既然丈夫不同意帮忙偿还借款,冯女士借款115万就是为了给儿子买房用的,那么儿子应该承担起偿还借款的责任。

岂料儿子跟儿媳对于借款一事也是持拒绝的态度,认为冯女士自己选择借款,并在借条上只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没有儿子跟儿媳的,所以儿子跟儿媳不是借款人,不用偿还。

法院审理时也认为,张先生是跟冯女士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并没有跟冯女士的儿子和儿媳达成借款合意,所以冯女士的儿子跟儿媳不属于被起诉的主体。

就算是冯女士借款115万元是用于给儿子买房使用,但儿子也并未主张过要求冯女士一定要借款买房,都是冯女士一个人的行为,所以儿子跟儿媳拒绝承认借款,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张先生跟冯女士之间的115万的借款,由冯女士一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为了给儿子买房借钱,到头来儿子不管,丈夫不理,冯女士这么做的目的到底能够换来什么呢?

孩子都已经成年,作为家长,冯女士应该放手让儿子单独去承担他应该承担的一切,在必要的时候给予适当的帮助,才是对孩子最好的。

冯女士的行为身为丈夫的田先生都看不下去,拒绝帮助冯女士偿还借款,可见冯女士平日里对儿子的溺爱该有多严重。

冯女士这么做只会害了儿子,百害而无一利。

你怎么看待冯女士的遭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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