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何在?湖北阳新,一男子开车撞人后,不仅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进行抢救,反而将人直接藏在了厕所里,最终致使其不治身亡。事后,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经查,男子此前曾有过案底,就因发生过两起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如何评价此案?(来源:红星新闻等)
据悉,男子邢某在事发当天凌晨时分,独自一人骑着三轮摩托车前往屠宰场拉猪肉回去售卖。
在行驶过程中,邢某意外撞上了正在路上正常骑行的周某。
邢某见状,不知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还是其他原因,其并未在第一时间将周某送医抢救,反而直接将周某带至老屋厕所藏匿。
最终,周某未得到及时救治,不幸身亡。
事发后,邢某将此事告知了妻子,其妻子劝周某投案自首。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鉴定后,认定周某符合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邢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据邢某供述,其在撞倒周某后,因心存侥幸,便没有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在将周某带至老家厕所后,在此期间曾三次进行探望,最终自己在妻子的劝说下才选择了投案自首。
至于邢某这样做的动机和目的,他的家人也说不清,只知道此前邢某就因发生过两次交通事故撞死了3人,最终前后赔了200多万元。
打那以后,邢某的行为就愈发反常,性情也与以往不同。
无论是何原因,因邢某撞人藏匿的行为,致使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邢某必须要为其不法行为担责。
邢某最终因涉罪被警方逮捕,而后检察院以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法院最终对故意杀人罪对邢某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
1、邢某为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谓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为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情节。
无论如何,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性的犯罪,即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没有追求或放任的故意。
邢某在本案中,其直接将被撞的周某藏匿于厕所,这样一来,其个人不仅不对其进行施救,同时也直接切断了过路他人对周某进行施救的可能。
邢某在此过程中,主观上对周某死亡结果持放任或希望态度,属于故意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将邢某的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更为合适。
2、邢某此前就有过两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其为何最终仅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由重到轻加以设置的,旨在对这种犯罪的严厉谴责。
而邢某之所以被判处10年,是因为其本身具有多种因素。
其一、邢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邢某亲属赔偿周某家属经济损失75万元,获得了家属的谅解,并且邢某当庭自愿认罪,同样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三、邢某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周某,这与有预谋的、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存在差异。
邢某犯罪动机主要是出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与那些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有所区别。
其四、虽然邢某前两次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邢某不构成累犯。
累犯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三个条件。
本案中,邢某两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犯罪,而现如今其犯故意杀人罪,前后罪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不构成累犯进而从重处罚。
先后两次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情考量的因素。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处。
邢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总而言之,邢某如果当时能够及时将周某送医抢救,或者又是另一种结局。
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何时,切勿心存任何侥幸,守护生命红线,敬畏法律,才是行稳致远的正道。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98xxx37
邢某藏匿受重伤的周某,故意拖延时间致周某死亡,这和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有何区别?赔了75万元就可逃脱死罪改判十年徒刑,何来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