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去世后,将名下财产全都留给了妻子,其两个女儿则未拿到一分钱。随后,男

重瓦下庆 2025-05-19 14:05:09

上海,一男子去世后,将名下财产全都留给了妻子,其两个女儿则未拿到一分钱。随后,男子的妻子通过法院继承遗产时,法院则认为男子的遗嘱不合理,“钱不能由妻子一个人占有!”

(来源:上海法治报、红星新闻等)

事情是这样的,王先生和妻子路某结婚多年,两人婚后生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本来活着羡煞旁人的日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在2022年时因患疾病不幸离世,就此留下了妻女三人,当时,大女儿已满20周岁,而小女儿则仅5岁。

早在王先生弥留之际,他就已经就身后的财产立下了遗嘱,打算将房产、存款等全部留给妻子路某。

路某在悲痛之余,遂来到法院打算通过起诉调解的方式完成王先生名下房产的过户。

然而,法院在审查遗嘱中发现了一个不合理的地方,王先生身后不仅有妻子,还更有未成年的女儿,其将全部遗产都留给了路某,于法不合。

法院的意思是说,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王先生的小女儿现年仅5周岁,虽然其同母亲路某在一起生活,但由于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在她成长至成年这一段时间,难以确保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及财物支持,这对她成长非常不利。

所以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王先生应当为小女儿保留必要的生活成长份额后,才能对余下遗产进行处分。

当然,有人说,法院这是在多管闲事,财产是王先生的,他爱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再者而言,虎毒不食子,路某对她的小女儿有抚养权,她难道会不管不问?

也有人表示认同法院的观点,担忧如果路某事后再婚,会不会对小女儿不好,会不会损害到小女儿的利益?提前预防,早做打算,能够未雨绸缪,毕竟人心难测啊。

那么就个人而言,我认为法院的做法并非多管闲事,而是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路某对女儿有抚养义务,但不能完全替代遗产份额对小女儿的保障作用。

因为路某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如再婚、失业等,而小女儿拥有独立的遗产份额,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其生活的稳定性。

此外,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助于避免因遗产分配不均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从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那么经法院调解并对路某进行释法明理,路某也同意为小女儿保留必要的房产份额,且房产由她们母女三人继承,三人对此按份共有。

那么也相信路某这样做,可以告慰王先生的在天之灵。在路某的精心照顾下,小女儿也会健康茁壮成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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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我兜兜里有枪

我兜兜里有枪

3
2025-05-19 14:26

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住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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