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花近50万元娶妻,不料,妻子刚进门仅仅两个月,她就闹着要离婚,还要求男方再向她赔偿20万元青春损失费,如何评价此案?(来源:湖南都市)
事情是这样的,小镇上,30多岁的陈先生一直没解决终身大事,他的父母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此,头发还愁得白了不少。
由于陈先生性格内向且木讷,工作之余就待在家里,这让他也没有机会去接触适龄女子。
老两口经常念叨着,希望儿子能早日成家,好让他们抱上孙子。
于是,陈先生便来到婚介所准备碰运气。
婚介所为陈先生安排了一名小其两岁的女子丁某。丁某长相清秀,两人见面交流时,虽然陈先生不善言谈让氛围略显尴尬,但丁某却并未因此嫌弃陈先生。
不过,丁某提出要陈先生准备21.2万彩礼作为婚姻的保障。
对于陈先生一家来说,21.2万元无疑是一笔巨款,陈先生一家犯了难。
但为了儿子的幸福,陈先生的父母还是咬咬牙答应了。
为了这场婚事,陈先生一家可谓是拼尽全力。不仅向婚介所支付高达12万元的中介费,还为丁某构买了三金首饰等,依照约定还将21.2万彩礼如数奉上。
为了将婚礼办的有排场,陈先生一家特地选择了在当地有名的高档酒店宴请宾客。
婚礼当天,亲朋好友都来祝贺,场面热闹而隆重,所有人都在为这对新人送上最真挚的祝福。
然而,这场婚礼却几乎把陈先生父母多年的积蓄都掏空了,前后各项花费高达近50万元。
其实,在他们看来,花这么多钱也罢,好在将媳妇儿娶进了门,倒也不算亏。
可谁能想到,这场婚姻才持续两个月,丁某就收拾行李回了娘家,还表示不想和陈先生过了。
陈先生好说歹说未果,见婚姻挽回无望,便要求丁某退还全部彩礼。
丁某此时却称彩礼钱都被她打麻将和日常花掉了,一分都退不了。
更过分的是,丁某还要求陈先生一家再赔她20万元。
丁某表示因陈先生的缘故,导致自己如今成了二婚,陈先生应当要向自己赔偿青春损失费。
对此,调解员老周介入,就连干过多年调解工作的他,在听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也忍不住地吐槽起了丁某,认为其行为实在过分,明显是看着陈先生老实好欺负。
随后,老周又尝试着联系陈先生,陈先生拒绝见面。
电话里,他的情绪非常激动,表示丁某是在骗婚,自己已经起诉。
为深入了解情况,老周决定向小区的物业及邻居们从侧面打听下陈先生一家的为人。
他们都表示,陈先生一家人很善良朴实。为了迎娶新媳妇进门,他们全家上下可谓是下足了功夫,花了大代价。
足以看出他们对丁某的重视和关爱。
那么既然陈先生一家没有亏待过丁某,丁某如今这番举动又到底是为什么呢?
在调解员的再三追问下,丁某道出了背后的隐秘,她表示自己并非是在骗婚,骗婚的人是陈先生。
原来,婚后丁某在同陈先生相处的时候就发现,陈先生存在生理方面的障碍,影响夫妻生活。
丁某认为陈先生在婚前没有如实向其告知真实的身体情况,他这就是在骗婚。
丁某不想要一辈子过这样的生活,所以才选择离开陈先生。
所以,丁某坚持认为离婚责任不在自己,彩礼一分不退,还得让陈先生赔她20万元。
对此,有人说,丁某实在不厚道,这么急着离婚,这不明显是骗婚!
也有人表示,陈先生婚前不说明隐疾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他应当为离婚的后果负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陈先生隐瞒疾病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无明确界定。
但如果陈先生的生理障碍被认定为影响婚姻生活的重大疾病,且他婚前未如实告知丁某,那么丁某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2、丁某需要返还彩礼吗?
在本案中,陈先生一家为给付彩礼背负了较大经济压力,而且陈先生同丁某的婚姻仅持续了两个月。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丁某提出陈先生婚前隐瞒生理障碍,但这并不影响彩礼返还的判定,因为即使陈先生存在隐瞒行为,也不改变陈先生一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的事实。
丁某依法要予以返还彩礼。
不过,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具体彩礼返还的比例。
3、丁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是无稽之谈。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即便两人离婚后,丁某再结婚系二婚。
而婚姻的结束是男女双方共同面对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某一方并以此索要赔偿。
总之,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婚前充分了解和坦诚相待是婚姻稳定的重要基础,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发生纠纷,进而与朝夕相处的枕边人针锋相对。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