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向女友提出分手,谁知女友哭闹着要男子补偿自己的青春。男子为了尽快分手,写下了100万的欠条,并承诺1年内还清。然而一年后男子并未给钱,于是女友就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其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欠款。法院判了~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与女子赵某曾是一对恋人,二人恋爱多年,快要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了。然而不知为何,陈某突然不想和赵某结婚了,于是主动提出了分手。
赵某没想到陈某会如此狠心,两人恋爱这么多年,自己付出了全部的青春,可陈某说分手就分手,她曾一度怀疑陈某是另有新欢了,但陈某拒不承认。
见陈某着急着要分手,赵某也心如死灰,她更加确信陈某应该是外面有人了,于是她向陈某提出100万的分手费,否则就自杀给陈某看。为了唬住陈某,赵某还真多次站到了屋顶边缘,作势要跳楼。
陈某担心赵某真做出傻事,于是同意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赵某借款100万元,一年内还清。时间XXXX。”
然而协议到期后,陈某分文未付。赵某随即拿着借款协议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陈某这时开始反驳了,他自称与赵某分手是因为家庭矛盾和性格不合等原因,并非自己恋爱期间出轨。
此外,当初签订借款协议,完全是被赵某给逼的。
为此陈某还拿出了一堆证据,试图证明被逼迫的事实。
对于这起案件,有人支持赵某:“恋爱一场,而且又不是赵某过错导致分手,要点补偿不过分吧?”
但也有人力挺陈某:“这女的分明是敲诈,又没结婚,分手不是很正常的吗?玩腻了难道还不能分手?”
那这份借款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夫妻关系,但不保护恋爱关系。
因此,恋爱是自由的,也是有风险的。
陈某和赵某都是成年人,其明知道恋爱有风险,仍选择为之,那就应当做好承担分手所带来的后果。
其次,赵某与陈某虽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并非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也就是说,陈某要收到赵某借的100万元,才需要偿还100万元本金加利息。
但事实上,赵某未曾给过陈某100万元,所以这个借款协议实质上属于附分手条件的赠与行为。
再次,既然恋爱是自由的,是平等自愿的,那分手应该是很正常的事。
陈某与赵某之间设定这100万元的分手费,无疑是破坏恋爱自由的传统规矩,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与赵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认为分手费并不受法律保护,陈某即便是反悔了,也属于道德的范畴,法院不予干涉。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请。
有人认为,赵某也是傻,为何不告陈某强奸呢?这钱不就来了吗?
对于这个说法,其实我们并不赞成这么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但是刑事定罪必须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才行。
赵某就算要告陈某强奸,也应当拿出被强奸的证据。如果赵某只是为了钱而告陈某强奸,但赵某的行为很可能会变成诬告陷害,或者是敲诈勒索。
因此,女性的性权利虽然受法律的保护,但不是让女性乱用的。一旦滥用权益,那她自己也将食得恶果。
最后,恋爱分手的确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仍受法律的保护,在无法证明财产具体归谁时,法院一般采取平分的原则。因此,赵某如果觉得自己亏了,也可以向陈某提出分割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甚至要求多分割一点,这也没有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4xxx64
滩多嚼不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