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天津,三名保安在库区正常巡逻过程中,发现有三名男子正在水库游泳抓螃蟹,于是,他们上前进行制止。不料,三名男子见状竟直接跳入水中逃跑,在此过程中,其中一男子不慎溺水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竟将水库保安告上法院索赔4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事发当晚,周明与两位好友张强和王浩相约到当地的一个水库纳凉游泳。
据周明的家人回忆,那天晚上,三人带着一个空袋子来到库区,在游泳过程中因发现几只螃蟹在岸边爬行,他们一时兴起,就顺手抓了几只放入袋中。
然而,就在他们游罢准备上岸时,一群身穿保安制服的人手持棍棒和手电筒突然出现,将他们团团围住。
保安们声称,他们看到周明等人鬼鬼祟祟地在岸边活动,手里还提着装有螃蟹的袋子,怀疑他们是来偷窃的。
面对突如其来的围攻,周明三人惊慌失措,连忙跳进水中,打算游到对岸逃走。
然而,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张强和王浩凭借较好的体力迅速游到了对岸并逃离了现场,而周明却迟迟没有上岸。
第二天,周明的尸体在库区中被发现。
而后,库区管理员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警方的初步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认定这是一起溺水事故。
然而,对于这一结果,周明的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是水库保安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家属还指出,保安们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周明等人进行围攻和恐吓,导致他们在慌乱中跳水逃生。
而在周明落水后,保安们非但没有施救,反而用手电筒照射水面,加剧了周明的恐慌和体力消耗,最终才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为了讨回公道,周明的家属找到了水库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
然而,保安们对此却另有说法。他们坚称自己是在履行职责,保护水库的财产安全。
他们表示,涉案水库是进行水产养殖的,主要养殖鱼和蟹。
事发当晚,他们看到周明等人手里拿着装有螃蟹的袋子,而且案发时间已经很晚,根本就不是正常的游泳时间。
他们怀疑对方是来偷东西的,所以才上前询问。可没曾想,对方一听就跑,这明显是心中有鬼。
此外,保安们还指出,水库周边是有明确的警示标志禁止下水游泳的。他们认为,周明等人在明知禁令的情况下仍然擅自下水,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周明溺水身亡的悲剧,保安们认为这与他们无关。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于是,周明的家属将三名保安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410682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周明的家属援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为保安们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保安们则坚决否认了自己的过错,并提供了警方对相关人员所作的笔录作为证据。
那么,周明家属的诉求会被得到认可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综合全案认定,事发之时,保安看到周明等人深夜拿着装有螃蟹的袋子在岸边活动,怀疑其偷窃并上前询问,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怀疑和正常询问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
虽然周明因保安出现而跳水,但保安的行为与周明溺水身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安并未实施胁迫周明等人跳入水池的行为,双方也未发生肢体接触。
周明溺亡可能是自身游泳能力突发问题、身体突发不适等原因导致,保安的正常履职行为与周明溺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满足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要件。
此外,水库周边已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禁止下水游泳,水库管理方包括保安已履行了对擅自下水危险性的告知义务。
而周明等人无视警示标志,擅自下水游泳,属于自甘风险行为,需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
综上,法院最终判定保安对周明的溺亡的结果无需承担责任,遂驳回其家属全部诉求。
虽然周明的去世令人惋惜,但并非谁死谁有理,谁闹谁就有理,本案最终结果打破了以往“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
它向我们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法律是公正的,责任的判定必须基于事实和证据,而不是情感或舆论压力。
同时,该案最终结果,也有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在面对类似情况时,不再盲目地认为只要出现伤亡就一定能获得赔偿,而是更加理性地看待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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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64xxx91
带着一只空袋子去游泳,牛比
长江之水
死者家属可能还不知道那个南京法官早已下放了。
用户17xxx39
该死
啥啊
天津就那几个水库,我咋不知有这事?再说拿个袋子去水库抓螃蟹可能吗?AI文章路还很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