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3男子在某酒馆结识了一名失足女,后趁其醉酒将其送回家,并轮流发生了关系

雷雷说趣 2025-05-14 05:59:44

浙江杭州,3男子在某酒馆结识了一名失足女,后趁其醉酒将其送回家,并轮流发生了关系。可没想到,完事后失足女竟报警控告3人强奸。一审法院依法判处3人有期徒刑10年2个月,但二审法院认为应该处4年有期徒刑。可再审法院却认为定罪理由不够充分,所以发回了重审,并延长了审限。 (来源:南方周末) 据南方周末报道,此案发生于2021年3月30日凌晨。 当时27岁的朱某和两名同伴正在某酒馆饮酒作乐。期间朱某通过中介的介绍,认识了失足女小李。 朱某见小李姿色不错,于是和小李互加了微信好友,然后在微信上协商价格。 小李得知朱某是打算与2位朋友一起,所以报出了2500元的服务费用。朱某当时并未立即答应,而是将费用告知了2位同伴。 随后,朱某也没继续聊这个话题,而是拉着小李一起喝酒,直至小李喝醉了。 这时朱某想要送小李回家,却被酒馆工作人员给拦了下来,工作人员担心朱某等人图谋不轨。 不过,小李自称与朱某相识,所以同意跟朱某回家。酒馆工作人员录像后,才予以放行。 在凌晨3时42分左右,朱某和2位朋友将小李送回家中,随后轮流与其发生了关系,直到4点27分才离开。 可谁曾想,小李醒来后竟向朋友发微信,声称被朱某等人轮奸了。后在朋友的鼓励下,小李于当日下午4点左右报了案。 警方介入调查发现,朱某等3人未对小李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那么现在的关键是,小李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在下车后出现找不到住处,开门时多次按错密码,走路不稳需要人来搀扶等情形,这符合醉酒的状态。 此外,如果小李与朱某等人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那双方之间应当约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具体的费用。但从小李与朱某的聊天记录来看,并没有清晰显示这些内容。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朱某等人与小李并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而朱某等人趁小李醉酒之际,轮流与其发生关系,应当构成强奸。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然而,朱某等人的辩护人认为,朱某等人与小李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且小李当时并未醉酒。 根据朱某等人打网约车时的录音,可以证明小李在回家途中,与朱某等3人以及司机正常交谈。 期间,小李还多次收发信息和拨打电话。在信息中,小李将自己到家后酒醒得差不多的情况,告知了朋友。 因此,小李当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而因为小李与朱某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且小李在酒馆时就主动要求朱某等人相送。 由此可见,朱某等人并不存在强奸的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清楚,其中朱某等人与小李之间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只是朱某等人趁小李醉酒时发生了关系,所以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朱某等3人的刑期应当降至4年有期徒刑。 可朱某等人对二审结果仍不满意,他们希望能改判无罪。 目前,再审法院已经将案件发回重审,并且增加了2个月的审限。 那朱某等人与小李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卖淫嫖娼,还是强奸呢? 在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认为朱某和小李没有约定具体的地点和价格,也没有支付费用,所以不具有卖淫嫖娼的合意。 但是根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从这个批复的内容来看,卖淫嫖娼的认定并非一定要有具体的卖淫地点,也不一定要支付了嫖资,只要双方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哪怕尚未发生关系,都不影响对卖淫嫖娼的认定。 具体到本案,朱某通过中介人已经和小李取得了联系,也与小李就嫖资问题进行了讨论,而且小李报了2500元的价格。 因此,朱某与小李之间的确存在卖淫嫖娼的合意。 既然如此,一审法院认定朱某与小李并非卖淫嫖娼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那再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朱某有没有可能无罪? 虽然卖淫嫖娼过程中也有强奸行为产生,但这种情况被弱化了很多。 只要没有违背失足女的意愿发生关系,就不能轻易的认定为强奸罪。 就本案而言,只要朱某一方掌握了在与小李发生关系时,小李没有醉酒到辨识不清的地步,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有网友认为:无论双方之前是否有约嫖的合意,轮奸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10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是合理的。 但也有人觉得:应该改判无罪,这是卖淫嫖娼,不是强奸。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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