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位夜市摊主爆料称,每月要向一名摊贩提供一条价值240~260元芙蓉王香烟,说是要交给城管的,这样才能确保城管不来收摊位费。其中20余户摊主每月都交了烟,果真没被收过摊位费。目前,相关部门调查确有此事,已对相关人员作出停职处理。 (来源:黄河新闻网) 据黄河新闻网报道,事发地点是八大街夜市。此前,每个月都会有城管来收取摊位费。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城管不来收取了摊位费了,原因是这些摊贩每人每个月上供了一条芙蓉王香烟。 据其中一位摊贩黄先生介绍,来收芙蓉王香烟的并非城管人员,而是一名摊贩,他自称是授意来收取芙蓉王,可以保障大家安心出摊。 一条芙蓉王少说也要240~260元,曹先生一开始并不太愿意交,可谁知该摊贩却明确表示:“如果不交?那你明天就别来了”。 曹先生为了破财消灾,只能勉强同意。后据曹先生统计,至少有20多户摊主被迫妥协,而只要交了烟的摊主,也的确没有被收过摊位费。 虽然保了“平安”,但曹先生还是心里无法接受这样变相被“欺压”,于是他将此事公布了出来。 有关媒体很快捕捉到了信息量,于是对夜市进行暗访,而夜市里的商贩在被问到此事时,也很无奈地说:“这事里面水很深”。 随着舆论的发酵,当地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目前已经给出了初步调查结果,与城管部门无关,并对经开区明湖办事处的袁某进行停职处理。 那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此事? 对于固定地点摆摊收取摊位费,这并非不合理。毕竟这些摊位在经营结束后,是需要专门的人来打扫卫生的。 但从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来看,现在城管部门不收摊位费,改成由相关摊位小贩代收芙蓉王香烟了,这显然是变相的将摊位费转换成了芙蓉王,这是一种牟取私利的行为。 虽然通报称此事与城管部门无关,是街道办的袁某个人所为。但如果此事与城管部门无关,那为何袁某收取芙蓉王后,城管部门就不来收取摊位费了。 也就是说,城管部门的某些人利用职权,与袁某有里应外合之嫌。 本次事件中,袁某作为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而街道办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关,所以袁某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袁某向摊贩们索要芙蓉王的行为,就属于索贿。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般情况下,构成受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代为收取芙蓉烟的摊贩,其明知袁某这样做不对,却还选择帮忙,所以这位摊贩与袁某同流合污,二人均构成受贿罪,属于共犯。 不过,这索贿要构成受贿罪,需要行贿的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才行。 也就是说,袁某现在的行为只是索贿,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否则也不是一个停职就能处理的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城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也要进一步调查,看看其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尽快将“害虫”“蛀虫”清除。 对此,您怎么看?
郑州,男子和另外20多位摊贩每个月都会上交一条芙蓉王香烟给另一个摊贩。对方称会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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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掉熊猫我是国宝
一个月一条芙蓉王,一天10块不到。收你摊位费一个月肯定不止300。傻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