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科技原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百万 2025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海瑜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9年至2024年期间,李海瑜利用其担任国家电投集团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以及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在承接工程、合资合作、资金结算、员工招录、人事调整等事项上,实际提供帮助或作出承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海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李海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同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目前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基于上述情况,法庭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一案件的宣判,彰显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为广大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准则。
上海能源科技原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百万 2025
梅梅历史文化
2025-05-12 22: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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