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老人是五保户,他将价值20万的房产过户给了干女儿。去世后,干女儿想尽快帮老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29 10:34:33

江苏,老人是五保户,他将价值20万的房产过户给了干女儿。去世后,干女儿想尽快帮老人入土为安,就去开死亡证明。结果两人并非亲属关系,证明开不了。最后,干女儿找到老人的侄儿,对方却说:“我们这里的规矩是需要8万元办丧葬才能开具,不然就没有协商的可能。” 据齐鲁晚报4月28日报道,老人是五保户,无儿无女,只有一位姐姐和侄儿,但这20多年来,双方都没有往来。 最开始,老人尚能自行照顾自己。但随着年岁渐高,吃穿住行都成了问题。旁边的邻居——一位善良的女子,经常帮衬老人。她对老人的关心疼爱,大家人尽皆知。 最后,老人认女子为干女儿,还将自己价值20万的房子过户给了她。 女子其实不图这些,她只希望老人能够安享晚年,即便老人百年之后离开,她也会帮助老人处理后事,让老人入土为安。 大家都说老人真是幸运,在自己不能自理的晚年生活中,能够遇到这么一位善良的干女儿,实属大幸。 虽然女子精心照顾老人,但是老人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最后还是不幸离世。不过,他并不是带着恐惧担忧离开的,而是非常安详地走了。 老人去世后,女子为了尽快将老人火化入土为安,便前往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医院要求女子拿出双方的亲属关系证明,女子说明自己只是干女儿,双方并无血缘关系,医院因此不愿意开具,称必须要有亲属关系才能开。 最后,干女儿找到了老人的姐姐和侄儿,请求他们出面帮忙开具证明。 姐姐和侄儿早就听说老人将价值20万的房子过户给了女子,心中满是不满。 此时女子前来求助,他们态度高高在上,不愿帮忙。他们认为,老人去世后的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毕竟他们才是有血缘关系的,才拥有继承权。 而干女儿半路介入,改变了事态走向,让他们失去了这笔财富,所以坚决不配合女子开具证明。 最后,女子找到生产队,希望他们帮忙协调,毕竟让老人入土为安是大事。 但是生产队队长表示,当地规矩是老人去世,需要由老大办酒席,规格为三天四顿六桌,每桌按900元的标准,此外还要给20多户村民每户一条中华烟,总计费用大约8万元。 干女儿听到后十分纳闷,哪里有强行要求办酒席的道理?自己和大家并不认识,只想开了证明后平平静静地把老人入土为安,为什么非要按照这些规矩来办酒席呢? 最后,女子找到村委会。村委会表示没有这个标准,老人是五保户,没必要遵循这些礼仪,并表示会再次组织各方进行协调。 网友们看到后也非常气愤,认为这侄儿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只有他和母亲能够去开证明,却用这种方式索要钱财来阻拦女子,实在不应该,连去世之人的钱都想捞一把。 一、干女儿接受五保户老人房产过户,这一行为合法吗?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要赠与行为是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拥有合法处分权,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 在本事件中,老人作为房产所有者,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房产。若老人过户房产给干女儿时,意识清醒,是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达,不存在被欺骗或强迫的情况,那么赠与行为在合同层面是有效的。 并且,当房产完成过户登记后,干女儿便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所以这一行为通常是合法的。 二、老人的侄儿以办丧葬为由索要钱财才配合开死亡证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老人的侄儿以不办丧葬就不配合开死亡证明的方式索要钱财,虽然看似利用当地习俗作为借口,但本质上是通过威胁不配合开具死亡证明这一关键事项,迫使干女儿满足其钱财要求。 然而,认定敲诈勒索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明显,索要钱财的行为是否超出合理范围等。 仅从目前情况看,其行为具有一定强迫性,但最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需司法机关结合更多细节和证据判断 。 三、干女儿对老人没有血缘关系,是否有义务为老人操办丧葬?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干女儿对无血缘关系的老人有操办丧葬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关系上讲,丧葬事宜一般由亲属承担,亲属之间可能基于亲情伦理和传统习俗存在办理丧葬的默契和责任,但这并非法律强制义务。 干女儿与老人之间如果没有签订类似遗赠扶养协议等约定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合同,那么干女儿在法律上没有必须为老人操办丧葬的责任。 虽然干女儿接受了老人的房产赠与,但这与操办丧葬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关联。所以,干女儿可以拒绝侄儿要求其出资操办丧葬的不合理要求。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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