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打算回家订婚,就从银行取出了23万的彩礼,万万没想到,因为钱放在了外卖袋子里,加上妻子要去医院做产检,男子就顺手将外卖袋子当做垃圾扔进了垃圾箱里,等男子意识到问题后,发现垃圾箱早已经清理了,无奈,男子只好求助垃圾站,虽然最终钱是找了回来,但是网友却怒了。
28岁的姜先生这个月打算和妻子回家订婚,于是就从银行取出来23万元,随后就顺手放进了外卖袋子里,因为妻子要做产检,于是姜先生在带着妻子去医院的时候,又顺手将外卖袋子当做垃圾扔进了垃圾桶。
等到从医院回到家中,姜先生才意识到问题,于是赶紧求助物业,调取监控发现,在姜先生扔进去之后不久,垃圾桶就被转到垃圾站了。
于是,姜先生又赶紧来到垃圾站求助,在垃圾站7名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最终从4吨尚文焚烧的垃圾中,找到了这23万元,事发后,几名工作人员累的站不起身来,姜先生多次表示感谢,几名工作人员都委婉拒绝了,他们觉得,虽然这不是分内之事,但是谁遇到了都会帮忙。
事发后,网友表示,多了不敢说,一人一千最起码可以吧,要也带要,不要也带要,那才叫良心,不能人家拒绝就算了。
还有网友表示,多了不用,直接拿一万给予感谢。知恩图报社会才会充满爱。我今年夏天捡了一个苹果手机,挺新的。打电话我就给了,没想到那人拿上手机扭头就走,连句谢谢也没说。以后我捡到了直接扔垃圾桶。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诸多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关于拾得遗失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这起事件中,垃圾站工作人员发现姜先生误扔的23万元现金后,积极帮助寻找,最终归还,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拾得人的法定义务。
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如果拾得人拒绝归还遗失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假设垃圾站工作人员发现现金后据为己有,或者因疏忽导致现金受损,那么他们就违反了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对于姜先生来说,他对这笔现金具有所有权。当现金遗失后,他有权要求拾得人归还。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拾得人提出索要报酬,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在本事件中,姜先生并未悬赏寻找,垃圾站工作人员也未提出索要报酬,而是出于善良与热心提供帮助。但从情理与倡导良好道德风尚角度看,姜先生适当给予工作人员一定报酬,不仅是对他们付出的认可,也有助于弘扬互帮互助的正能量。
当然,假如垃圾站没有发现这些现金,而是直接推进了焚烧炉中,最终导致了这些现金没办法找回来的,那么,作为垃圾站,其实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毕竟垃圾站本身也不具有任何过错。
其实,生活中,类似的拾得遗失物事件屡见不鲜。通过这起事件,我们不仅看到了垃圾站工作人员的善良与热心,也应深入理解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