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正值小学生入校高峰时段,一辆汽车突然加速,如同脱缰的野马,连续冲撞路边的人群,目标直指无辜的小学生们。车辆因故障停驶后,司机并未就此罢休,而是持械下车,继续攻击周边群众,现场一片混乱,尖叫声、哭喊声此起彼伏。所幸,民警迅速赶到,将行凶者当场抓获。这场突如其来的暴行,究竟是何人所为?有怎样的动机?最终又将如何判决呢?
(来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双潭路上,街道两旁是匆匆赶往学校的孩子们和送行的家长。7时37分,这个平常不过的时刻,却突然变得异常。
一辆黑色轿车在街道上缓缓行驶,起初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然而,就在一瞬间,轿车突然加速,像一头失控的野兽,猛地冲向路边的人群。
孩子们和家长们惊慌失措,四处逃散,但轿车的速度太快,根本来不及躲避。
“砰!”一声巨响,轿车撞倒了第一名小学生,紧接着是第二名、第三名……轿车并没有停下,而是继续加速,连续冲撞着路边的人群。孩子们的书包、文具散落一地,哭声、尖叫声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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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商铺老板张先生目睹了这一幕,他心惊胆战地说道:我当时正在店里忙,突然听到外面传来巨大的撞击声和孩子们的哭声。我跑出去一看,只见一辆黑色轿车在疯狂地冲撞人群,好多孩子都倒在了地上。
轿车在连续冲撞多人后,终于因为故障停驶在了路边。然而,司机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打开车门,持械下车,继续攻击周边的群众。他眼神中透露出一种疯狂,仿佛要将所有的不满和愤怒都发泄在这些无辜的人身上。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他们见状立即展开行动,将行凶者黄文当场抓获。
此时,黄文已经造成了7人轻伤、16人轻微伤、7人轻微伤以下损伤的惨痛后果,其中包含18名小学生。现场一片狼藉,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我的孩子才上小学二年级,他那么小,怎么就遭遇了这样的噩梦?一位受伤孩子的母亲在医院里泣不成声地说道:我希望警方能够严惩凶手,还我们一个公道!
黄文被民警带走后,案件迅速进入了调查阶段。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证人等方式,逐渐还原了事件的真相。
原来,黄文近期因为投资亏损、与家人矛盾等原因,心情极度郁闷。他为了发泄个人情绪,竟然选择了这种极端的方式,将无辜的小学生和群众作为发泄对象。
案件迅速进入了司法程序。黄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黄文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4年11月19日7时37分许,黄文驾驶汽车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双潭路附近,加速、连续冲撞小学生等人群,并在车辆因故障停驶后持械下车攻击群众,被当场抓获。
黄文的犯罪行为致7人轻伤、16人轻微伤、7人轻微伤以下损伤,其中包含18名小学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若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文选择在人流集中的地段、学生入校高峰时段,驾车冲撞人群,并持械下车攻击群众,其行为明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却仍然实施了该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
客观上,黄文的行为已经造成了7人轻伤、16人轻微伤、7人轻微伤以下损伤的严重后果,且包含18名小学生,同时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这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黄文因投资亏损、与家人矛盾等原因,为发泄个人情绪,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其犯罪行为造成了多人受伤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给被害人及在校学生、周边群众造成心理创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文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多人受伤,其中包含18名小学生,且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
同时,他选择不特定多数的无辜小学生作为主要作案对象,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因此,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最终作出判处黄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