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村民邓某与邓某1在村口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了争执。邓某1,一位有着犯罪前科的男子,情绪失控之下,手持棍棒对邓某实施了暴力攻击,导致邓某身受重伤。事件发生后,邓某被送去救治,而邓某1则被民警迅速控制。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将如何判决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邓某,家中的几亩田地是他全家的生计所在。而邓某1,因早年犯下的抢劫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狱中度过了漫长的十二年。
出狱后,邓某1试图重新融入生活,狱中12年的经历,让他在人际交往中显得格外敏感和易怒。
事发当天傍晚,夕阳的余晖洒满村口的小路,邓某和邓某1不期而遇。原本只是几句关于土地边界的无心之言,却瞬间点燃了两人心中的怒火。
邓某1认为邓某在故意挑衅,而邓某则觉得邓某1无理取闹。两人的争执很快从口头升级为推搡,气氛紧张到了极点。
就在这时,邓某1突然转身,从路边捡起一根棍棒,毫不犹豫地挥向了邓某。
邓某猝不及防,被重重一击,倒在地上痛苦地呻吟。周围的村民纷纷上前劝阻,并迅速报了警。
警方赶到现场,将邓某1控制带走。而邓某经医生检查,他的头部遭受重创,多处骨折,需要长时间的治疗。
邓某的家人得知消息后,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何一次小小的争执,竟会变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而邓某1的家人则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和无奈之中,邓某1的这次冲动,很可能再次将他送入狱中。
案件很快进入了司法程序。检方对邓某1提起了公诉,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邓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邓某1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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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邓某1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邓某1因土地边界问题与邓某发生争执,后持械对邓某实施暴力攻击,导致邓某身受重伤。邓某1的行为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邓某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邓某身体伤害,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意图。
客观上,邓某1实施了持械伤害邓某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了邓某身受重伤的后果。因此,邓某1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该如何对邓某1量刑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邓某1并非自动投案,而是在案发现场被警方控制带走,因此不构成自首。然而,邓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邓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在量刑时,法院也会酌情考虑这一因素,对邓某1从轻处罚。
三、邓某的民事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邓某因邓某1的伤害行为导致身受重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因此,邓某1应当赔偿邓某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邓某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认定邓某1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最终作出了判决:认定邓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邓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损失16166.8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1不服,提出上诉。
他认为自己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邓某对矛盾激化也负有责任,且自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民事赔偿数额也过高。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邓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还指出,邓某1有犯罪前科,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邓某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邓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已经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邓某1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