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县,村民邢某永与李某山的妻子任某军在采摘大棚外因琐事发生了争执。不料,这原本只是民间的小摩擦,却迅速升级。李某山闻讯赶来,一怒之下,用拳头狠狠击打了邢某永的面部。这一拳,不仅打断了邢某永的两颗牙齿,还让他上唇受挫,痛苦不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结果会如何判决呢?李某山是否能得到法律的宽恕?邢某永又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傍晚,李某山的妻子任某军与邻居邢某永在采摘大棚外因琐事发生了争执,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李某山闻讯赶来,本想劝阻双方,却在冲动之下,一拳挥向了邢某永的面部。
邢某永只感觉脸上一阵剧痛,他捂着脸,难以置信地看着李某山,而李某山也愣住了,他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周围的村民见状,纷纷上前劝阻,并帮忙将邢某永送去救治。
经过医生的检查,邢某永的面部多处受伤,牙齿脱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而李某山则因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被警方带走调查。
村民们议论纷纷,有的对李某山的行为表示谴责,认为他不应该动手打人;有的则对邢某永的伤势表示同情,希望他能早日康复。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警方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
这些证据都指向了一个事实:李某山故意伤害邢某永,导致其轻伤二级。面对铁证如山,李某山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邢某永在出院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山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同时,检方也对李某山提起了公诉,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
在法庭上,李某山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且邢某永在争执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因此,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邢某永指出,李某山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伤害行为与邢某永的伤势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双方还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邢某永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某山同意赔偿邢某永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当庭向邢某永道歉。而邢某永也表示愿意谅解李某山的行为,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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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李某山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山因妻子与邢某永的口角而冲动挥拳相向,导致邢某永面部受伤,牙齿脱落,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山的行为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李某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邢某永身体伤害,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客观上,李某山实施了伤害邢某永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因此,李某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该如何对李某山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山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李某山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李某山的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邢某永的民事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邢某永因李某山的伤害行为导致面部受伤,牙齿脱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因此,李某山应当赔偿邢某永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邢某永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了李某山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
最终,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认定李某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赔偿邢某永经济损失共计32324.78元。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结束。李某山和邢某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冲动是魔鬼,法律不容践踏。在面对矛盾和纠纷时,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来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