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规而不合情理的事儿这几年时有发生。 2014年,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获利1080元,后被判刑10年零6个月。 去年,北京有一个包子铺卖豆腐脑,被执法部门认定为超范围经营热食,被罚1.5万。 前不久,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双桥镇胜利村村民顾先生,驾车从加油站购买了1500元柴油,准备运回给农机加油。然而回程途中,他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扣车,并处罚3万元。 看这些事儿,在处理上都是合法合规的。都是人民法院、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儿。一点都看不出什么问题。但这些事儿还是成了热点,成了人们关注、议论的话题。人们关注,议论,甚至批评,倒不是大家都不知道这些事儿都是依法依规处理的,而是这些处理都违背了一般人都已经习惯了的常识,事理,超出了普通人正常感情接受的范围。违背了法规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法规制定的本意。 比如吧,制定法律保护动物、特别是保护珍稀动物,这个肯定是没错的。但因为一个年轻人逃了两个鸟窝,卖了一千多块钱就给他判刑十年多,还真的让普通人难以接受。这自然肯定不是认为不该处罚,而是认为这种处罚有些过分,有点太多了。因为这个刑期是一般的恶性犯罪都很难达到的,比如强奸案,腐败案,严重伤人案这一类,大部分都是达不到这个量刑标准的。而且,最重要的是,这种案件的社会恶劣影响程度是远远不及后边那些的。这就是一些人说的“小罪重判”的问题。 比如第二个事件。那个规定——卖包子的不准卖豆腐脑儿——本身就是很值得怀疑的。何况还总共也就卖了7000多块钱,卖的连本带利已经没收了。还要再罚款15000元。执法者是按规定办的,但这执法结果是很难让人相信——你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反而很容易联想到巧立名目敛财这个上来。而执法机关如果真的只是为敛财而来,那自然是违背执法的本意的。 最近这个事儿还没有完。当事的农民还要继续申诉。这事儿也真是的,至少是做的一点情理都不要,农民的辛苦、困难一点都不顾及的。 看执法机构,那些门口迎面一般都是有一个“执法为民”的大标语的。但真到了“具体的民”这一块,至少上边这一类,怎么就变了味道了呢?怎么就变成了严惩、限制、甚至“坑”民了呢? 这肯定是法规出了问题。执法出了问题。这可不是小事儿。
合法合规而不合情理的事儿这几年时有发生。 2014年,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
阿岔侃历史
2024-12-16 19: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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