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女子邻居见其一个人在家,借着送孩子回家的机会,竟心生歹念。女子强烈反抗,邻居没有得逞仓皇逃跑。事后,女子的丈夫知道后,直接将邻居打了一顿,后经医院鉴定构成轻伤一级。邻居将女子丈夫告上法庭,索赔17.4万元。女子丈夫却说,是个男人就要这么干!并反诉邻居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该怎么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在某个看似平凡的傍晚。陈璐璐因忙于家务,便让儿子小明去邻居刘庆家找鑫鑫玩。刘庆热情接待了小明,并承诺会照顾好他。然而,当孩子们吃完饭,天色已晚,陈璐璐却仍未前来接儿子。刘庆便主动将小明送回家。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刘庆发现陈璐璐的丈夫张斌出差在外,心生歹念,从背后抱住陈璐璐并试图胡作非为。陈璐璐强烈反抗,并警告刘庆不要乱来。最终,刘庆未能得逞,仓皇逃跑。
得知此事后,张斌怒火中烧,直接来到刘庆家,对其实施了殴打。刘庆因未还手,被张斌摔倒在地,导致右腿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随后,刘庆一纸诉状将张斌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7.4万。他声称,自己当天喝了酒,神智不清,且并未对陈璐璐造成实质性伤害,故张斌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张斌则辩称,刘庆对妻子陈璐璐实施了不法侵害,自己是在保护妻子时失手打伤了刘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刘庆确实对陈璐璐有不当行为,且被张斌殴打致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张斌的行为虽属自卫,但过度暴力导致刘庆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刘庆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刘庆32207.88元。而张斌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因不符合《民法典》规定,被法院驳回。
这起案件不仅让两家人反目成仇,更引发了社会对邻里关系、自卫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的深思。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在自卫时,我们又该如何把握尺度?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文中皆为化名,旨在保护当事人隐私。)
用户10xxx34
强奸未遂就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