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女子在医院裸露上半身做心脏彩超时,一名自称工程师的男子不顾护士进入女子所在的检查室。女子惊慌失措,连忙拉衣服遮挡自己的隐私部位,怎料,却被医生要求拿开衣服继续检查,一边给女子做检查一边和男子聊天。
女子事后觉得隐私被侵犯,先后向医院、相关部门投诉,未果后,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认为涉事医院太不正规,不把病人隐私当回事!
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司空见惯、不是第一回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病人也有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见,隐私权属于绝对权,除非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能侵犯。隐私权也不区分对象,病人同样享有隐私权。
2、医生应当保护病人隐私。
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民法典》的规定,而且是职业道德的要求!
《医师法》第23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是医务人员的一种医德。
医生在诊疗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到病人隐私,应当事先提醒并征得病人的同意。没有事先提醒、征得病人的同意,且不属于紧急情况下,就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还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还存在一小撮假借诊疗之名侵犯病人的隐私权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要遇到这类情况,作为受害人还可以及时报警,依法追究对方的行政、刑事责任。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