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一大爷制作了香肠准备过节,可是在晾晒过程中被人连续偷走两次。大爷十分气

傻瓜叫阿哥 2024-12-04 23:32:49

春节临近,一大爷制作了香肠准备过节,可是在晾晒过程中被人连续偷走两次。大爷十分气愤,又再次制作了一次,不出意料又被偷走了,但是大爷这次在部分香肠中投放了毒药。小偷因为食用香肠,中毒身亡。张大爷被警方以投毒罪为由逮捕,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大家境贫寒,张大爷的孩子常年在外打工,生活十分辛苦。为了能让孩子在春节后返回工地时带上些美味,也为了让孩子在异乡能感受到家的温暖,张大爷省吃俭用,好不容易凑了些钱,在春节前夕前往集市购买了新鲜的猪肉。 自己动手,制作香肠。

他想着,这些香肠不仅能让孩子在艰苦的打工生活中改善伙食,更是一份来自家乡、来自父亲的关怀。

制作完成后,张大爷找来几个木架子,安置在自家那并不宽敞的院子里,将香肠一一挂在上面晾晒。

然而,当张大爷忙碌了一上午,再次走出院子时,发现原本晾晒在架子上的香肠竟然全部不翼而飞,一根都没有剩下。

张大爷的心瞬间沉入了谷底,那是他辛苦积攒的钱换来的,更是对孩子的一份心意啊。

他的第一反应是去当地派出所报警,可又觉得就这么几根香肠,公安机关或许不会重视,而且也不一定能顺利抓到小偷。无奈之下,张大爷咬了咬牙,决定自己承担这份损失。

他四处向邻居借钱,又一次购买了猪肉和材料,重新制作香肠。这一次,为了防止再次被盗,他特意将香肠放在了家门口较为显眼的地方晾晒,心想这样或许能起到一些威慑作用。

可是,现实却如此残酷。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当张大爷外出回来时,发现家门口架子上的香肠再次被洗劫一空。

那一刻,张大爷十分愤怒,他决定要亲手“教训教训”那个可恶的小偷,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于是,张大爷第三次来到市场,买了一些相对便宜的猪肉并在制作过程中掺入了毒药。他心想,只是给小偷一个小小的惩戒,让他吃点苦头,以后不敢再偷就行。

当张大爷从田里干完活回到家中,看到院子里空空如也的架子时,他的心情十分复杂。一方面,他为小偷偷走了有毒香肠而感到一丝解气,觉得小偷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他也隐隐有些担忧,毕竟他知道毒药的危害性。但在愤怒与怨恨的驱使下,他还是选择了沉默,等待着事情的发展。

几天后,公安民警来到了张大爷家中,询问他是否制作过掺有毒药的香肠。张大爷是个老实本分的人,他没有隐瞒,如实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随后,民警将他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原来,偷了掺有毒药香肠的村民在食用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中毒后,该村民向家属透露了香肠的来源,警方据此线索找到了张大爷。

在庭审过程中,张大爷的辩护意见是,这些香肠是他个人的合法财产,在其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后,他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他认为自己只是想制止小偷的盗窃行为,即便可能超出了必要限度,也应当从轻处罚。

检察院却认为,张大爷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清楚在香肠中掺入毒药的严重危害,更应该明白将有毒香肠放置在院子里晾晒,极有可能危及其他不知情、不特定人群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但他仍然故意为之,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应当加重处罚,依据刑法第 115 条规定,应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而在本案中,张大爷是在两次香肠被盗后实施的报复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其次,虽然张大爷明知将掺有毒物的香肠放置在院子里晾晒会导致他人食用后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其主观上有追求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图,但从其本意来看,主要是针对偷香肠的特定行为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法院最终认定张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 232 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 10 年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大爷的行为已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故应在 10 年以上考虑量刑。

不过,法院同时也认定张大爷有两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一,尽管张大爷并非主动投案,但他到案后能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情节,依法可减少 10%以下基准量刑。

其二,被害人 3 次盗窃张大爷财物的行为,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不论盗窃价值多少,均已构成盗窃罪,即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且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也应对张大爷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张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其作案动机、手段、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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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miacc

miacc

4
2024-12-04 23:44

你们不抓小偷抓被偷的人!那为什么要偷呢!

傻瓜叫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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