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是目无法纪!”浙江,一老板突然被两名民辅警跨省抓捕,理由是配合调查案件。可万万没想到,这两名民警竟多次向老板暗示可以拿钱消灾。老板瞬间就明白了怎么回事,于是趁两名民辅警不备,直接跳下了警车,逃到安全地方后选择了报警。目前,两名民辅警均已获刑! (来源:澎湃新闻、凤凰WEEKLY) 沈某是江苏一家公司的老板,在沈某的有效经营下,公司的收入年年提高。最近几年,沈某培养了一批人才,由他们负责公司的运营,自己则开始退居幕后。 去年6月份,沈某在家中躺着享受清闲时,有两名身穿警服的执法人员杨某及占某突然到访。 沈某看了看杨某和占某身上的警服,并未发现异常,而且对方还有执法记录仪、警械装备等,只是他并不知道这两位民警找自己什么事。 随后,杨某向沈某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示要传唤沈某到浙江去配合调查一个案子。 沈某虽然有点怀疑,但毕竟对方是真警察,而且只是配合调查案件,所以就没有拒绝,稍微收拾了一下就坐上了警车。 这一路上,杨某和占某都没怎么与沈某说话,沈某也不好多问。可当警车进入浙江德清境内后,杨某突然向沈某提出可以拿钱消灾。 沈某顿时产生了警觉,他认为真正的民警不会作出这种贪赃枉法的行为,对方的身份可能是假冒的。 想到此,沈某开始和两名民辅警打起了马虎眼,随后趁着二人不备跳下了警车,疯狂逃窜到偏僻处,然后报了警。 后德清当地警方迅速出动,以杨某和占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进行立案调查。 可万万没想到,这一调查才发现,杨某和占某并不是假冒警察,二人的档案在公安机关系统里记录着,是真的警察和辅警。 当地警方立即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 检察院调查后才发现,杨某和占某竟然携带警械装备,长期在江浙一带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多名企业老板索要财物。 之后,检察院便以杨某和占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了公诉。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占某有期徒刑7个月。 1、有不少人认为,杨某和占某多次向公司老板要钱,这难道不是敲诈勒索吗?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得被害人因为感到害怕而交出个人财物的行为。 杨某和占某的目的自然也是非法占有,但是二人并未对公司老板们实施威胁、恐吓等手段,只是有偿为这些公司老板清除一些不好的记录。例如:可以清除交通违章记录等。 由此可见,这些公司老板或多或少是些违法行为的,否则杨某和占某之前几次也难以成功。 因此,杨某和占某的行为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定性。 2、法院判决二人有期徒刑才七八个月,这是不是太少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不少人认为,杨某和占某多次向公司老板们索要钱财,这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了。其实这个索要钱财只是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中的一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9人以上轻伤;造成3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等。 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要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9人以上重伤,或27人以上轻伤;造成15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等。 如果杨某和占某就为公司老板们消除一下违章记录,那肯定要不到多少钱。 另外,杨某和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也可以减少一定的基准刑。 因此,法院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杨某的有期徒刑是8个月,占某的有期徒刑是7个月,这并没有什么问题。 3、公安机关会不会开除杨某和占某? 这占某作为一名辅警,他不是公职人员,只是与杨某一通犯罪,所以按照共犯来惩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公安机关开除占某,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其次,杨某是一名正式警员,也是公职人员,其构成犯罪,需要另行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因此,杨某既然构成了犯罪,他将不再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 不仅如此,杨某以后想要再入公职,也是不可能的。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简直是目无法纪!”浙江,一老板突然被两名民辅警跨省抓捕,理由是配合调查案件。可
雷雷说趣
2024-11-22 2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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