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小伙双十一300元秒杀一辆6399元的电动车,提车时店家却百般抵赖,说他

豌豆大说法 2024-11-15 12:09:53

江苏,一小伙双十一300元秒杀一辆6399元的电动车,提车时店家却百般抵赖,说他付的的定金,小伙讨说法后,当天就收到了“300元定金支付成功”的短信,但订单上完全没有定金的字样,小伙:我这种情况,全国有88个! “我300元买了辆电动车,今天来提车!” 11月11日,冯超(化名)来到电动车门店,给他们看自己的一笔订单,他抢到一张6099元的优惠券,300元拍下了一辆电动车,店主看后却一脸懵逼。 冯超选好车后,让店主装车时,店主却翻脸了:“这只是定金,300元买个车,怎么可能呢?” 店主坚决不认账,还赶冯超走,让他付了尾款再过来,这下冯超不可以了,上面清清楚楚写着“直降优惠”,就是已经优惠过的价格,他们店里自己搞得活动,怎么来了不认账? 他翻来覆去看了几遍,也没看到“定金”的字样,但老板还是让他出去了,拒绝让他在店里提车。 冯超气愤不已,找到客服询问活动,但客服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当天还给他发了300元定金付款成功的短信,这下,300元的全款真成定金了。 这不明摆着戏耍自己?冯超将这件事发到网上后,发现还有不少跟他一样的情况,买了300元的车后,店里不认账,他们加了一个群,里面足足有88人。 还有人找了记者反映情况,记者去门店采访时,对方还是坚称这是定金,后期会把定金给他们退还,或者再多给300元的赔偿。 冯超觉得他们被骗了,商家出活动的时候写的清清楚楚,也完成交易了,结果却这样拒绝交车,如果是他们弄错了,也该大大方方按照这个价格把车给自己,这样太不是自砸招牌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冯超及其他88位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中以300元购买电动车,但商家事后反悔,称300元仅为定金。这一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的行为涉嫌欺诈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真实,不能做出令人误解的解释,当消费者去店里兑现时,要跟所宣传的一致。 本案中,商家在活动页面上明确标注300元即可购买电动车,并且订单详情中未显示任何关于定金的说明,商家的解释确实另一回事。 这表明商家在宣传时存在明显的误导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300元即为购车全款,商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消费者提车时,商家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款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应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遵守,不仅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还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商家如果在制定活动时,不小心搞错了优惠或者活动规则,也要及时向消费者说明。 有几十个人抢到了这样的消费券,说明活动真实存在,不会是他们理解错误,商家还是要正确处理此事,不能因为一次失误,对自己店内的名誉造成影响。 如果店里承认错了,还履行了这次活动,这就是一波正面的宣传,泼天的富贵这不就来了! (来源:三衢新闻2024年11月14日关于《300元秒杀直播间原价6399元电动车却不能提车,商家:付的是定金》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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