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小伙骑电车与中年大叔电动车相撞,两人均未受伤,可双方却因电车损失问题激烈

豌豆大说法 2024-11-11 11:11:33

江苏,一小伙骑电车与中年大叔电动车相撞,两人均未受伤,可双方却因电车损失问题激烈争吵,路人将小伙拉开后,没曾想,大叔眼见小伙要走,竟突感不适,一下栽倒在地,抢救无效后身亡。事后,其家属认为大叔是被小伙气死的,要求其付出代价,被拒后将小伙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江苏某繁忙街道上,发生了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   一名年轻小伙骑着电动车与一位中年大叔的电动车发生了轻微碰撞。   两人都及时刹住了车,检查之后发现只是车辆有些许擦碰,人并无大碍。然而,这起小事故很快演变成了一场激烈的争执。   双方因为谁应该为车辆损坏负责而争吵起来,情绪逐渐升级。这时,几位路过的行人见状上前劝解,试图平息这场冲突。   在众人的劝说下,小伙决定不再继续理会中年男子,准备骑车离开事故现场。   可就在小伙即将离开之际,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大叔突然面色苍白,身体摇晃了几下,随后重重地倒在地上,失去了意识。 周围的人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迅速赶到,但在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下,大叔还是不幸去世了。   经过警方调查和医院鉴定,大叔的死因被确定为心源性猝死,由心脏病急性发作引起。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死者家属都感到震惊和悲伤。   大叔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更何况王某刚挺过心脏手术,对方怎么能这样气他呢!   他们认为小伙的行为激怒了大叔,从而诱发了他的心脏病,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如何看待此事?   核心问题在于小伙的行为是否与大叔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小伙是否有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如果能够证明小伙在争吵过程中有过激言行,足以使有心脏病史的大叔受到强烈刺激,进而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   那么小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种因果关系的建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而大叔的死因被确认为心源性猝死,即心脏病急性发作所致。   这意味着大叔自身的健康状况是他死亡的主要原因。   小伙与大叔之间的争吵虽然可能对大叔的情绪产生了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小伙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大叔的死亡。   在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小伙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小伙的行为与大叔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化名)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争吵是可能诱发因素之一。小伙对王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般过失,判决小伙承担5%,王某本人承担95%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江西民生广播;2024年11月11日关于《两人撞车均没受伤,却因事故责任归属吵架气死1人!》的报道) 文|木南 编辑|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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