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55岁大妈办理退休手续时,人社局认为其是“工人”不是“干部”,早在5年前就应该办理退休手续,仅愿意按年满50周岁为其办理退休审核。大妈不服,与人社局理论未果,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据悉,刘大妈16岁参加工作,在一家单位一干就是39年。
其所在的单位于2005改制,改制前,刘大妈的岗位为工人,改制后,一直在单位从事房管员岗位。
2017年,其单位将刘大妈的岗位划定为管理岗位,并向人社局进行了备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刘大妈和其所在的单位都认为刘大妈的退休年龄是55岁,故而刘大妈直到2023年,年满55岁,才向人社局申请退休手续。
可令刘大妈万万没想到的是,人社局认为刘大妈的身份是工人,早在5年前,即2018年,刘大妈就应该办理退休手续,仅愿意按年满50周岁为其办理退休审核。
按照50岁办理退休,也就意味着退休待遇要大大降低,刘大妈不服,认为自己早在10几年前,公司改制后,一直担任房管员,且属于管理岗位,与人社局理论未果,而后将人社局告诉法庭。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同时查明,早在2016年,刘大妈的同事韩某,也曾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担任房管员系管理岗位,应当按照干部身份年满55周岁退休,人社局认为其属于生产岗位,按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审核。韩某不服,起诉人社局,要求人社局按照干部身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败诉。
一审法院指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的同时,还指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人社办字〔2011〕48号《关于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女职工身份应以50周岁前最后一个连续满3年的岗位认定,属于生产岗位的,应认定为工人,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应认定为干部。
认为,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知,《劳动法》实施以后,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无论之前是干部(技术)身份还是工人身份,是否符合退休年龄和条件,均应以“现岗位”进行衡量,并且应当充分尊重企业在岗位设置上的自主权。只是为了规范退休审批行为,防止违反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情形出现,应当符合“女职工身份应以50周岁前最后一个连续满3年的岗位认定”的条件。
人社局制作的《如何做<企业岗位设置明细表>》中要求“结合《劳动合同备案手册》中岗位工种的序号,把岗位区分为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岗位工种是1、2、3的为管理岗,岗位工种是4的由单位确定管理岗或生产岗,但不能与之前岗位已经退休的人员相悖,岗位工种为5、6、7的为生产岗。”
根据该要求,由企业自主确定管理岗位亦或生产岗位的另一个限制条件是“不能与之前岗位已经退休的人员相悖”。
虽然刘大妈所在单位制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手册》中记载,刘大妈岗位工种是“4”,但根据在案证据和刘某的档案材料,刘大妈所在单位系2017年才制作并报人社局处备案,而以此为起算时点至刘大妈年满50周岁时不满3年,不符合上述“女职工身份应以50周岁前最后一个连续满3年的岗位认定”的条件。
同时,刘大妈的同事韩某同为房管员,已按照生产岗位办理退休手续,该事实已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羁束,之后刘大妈的单位再确定刘某从事的房管员为管理岗位,与之前房管员岗位已经退休的韩某相悖,不符合上述《如何做<企业岗位设置明细表>》中设置的限制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刘大妈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刘大妈不服,又提起上诉,刘大妈表示,自己从事房管员工作且属于管理岗位并不是从2017年,单位向人社局报备时才开始。2017年前,人社局没有要求单位申报,不能以没有申报就默认以前的房管员岗位就是生产岗。
单位对行某的岗位性质的认定是生产岗而非管理岗。韩某某案的判决对本案不具有羁束力。
刘大妈所在单位也出庭,表示刘大妈早在06年就一直在单位担任房管员,公司也一直认为房管员岗位属于管理岗。
2017年,单位就岗位设置明细表向人社局报备,但并非2017年才认定房管员岗位是管理岗,人社局应尊重企业就岗位认定的自主权,应以单位的意见为准。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刘大妈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涛声依旧
可以,把50至55的退休金补发,并把50至55缴的社保退回。
想念鱼 回复 10-14 09:15
这个诉求一点不过分,如果是民事纠纷大概率能赢,对公那就扯皮了。
一往无前 回复 10-14 09:24
这才是公正判法
用户14xxx75
按50退来办就行了,补发5年养老,退还这5年多缴金额。人家账户既然不符合干部身份,为什么能一直能交社保,是谁在失职失责呢?
用户14xxx75 回复 10-14 15:13
厉害,这是打算硬吃了呢。
用户10xxx90 回复 10-14 21:51
难!难!难![哭哭][哭哭]
用户10xxx77
何苦为难女人呢,50岁想退的女工,但凡与管理沾点边的都不给退,想少发退休金多收社保,这个女职工,多收人5年的社保,却要少给退休金,这不是合起伙来欺负人
悠然自得 回复 10-14 09:52
退休金高的原因是多交了五年社保,而不是什么干部身份……
高歌 回复 10-14 10:00
胡说八道 !没有规范的管理,怎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 ?
用户54xxx35
应接受其55岁退休,符合国家延退政策,说明行为是正确的,应鼓励,符合潮流,只是提前执行国家退休政策,没有什么不可。,
用户13xxx75 回复 10-14 07:25
她办理的时候国家延退政策还未出台。
用户10xxx73 回复 用户13xxx75 10-14 14:29
正好拿她的情况作个榜样。
以后
胡求编,人家50到55的社保如何交得进去的?
PTU7366 回复 10-14 08:14
只要你想交,交到100岁人社也不会管...
以后 回复 PTU7366 10-14 08:22
你胡说八道
不念过往
那就把五年的社保退还,补发5年退休工资
用户54xxx35
符合国家延退政策,应鼓励,少享受退休金5年。如果按50退休,国家应补5年退休金。
云天
既然人社局接受了50-55的社保缴费,就应该按照55岁退休办理。
青菜
多干5年,领了5年工资,比退休工资是高的,这点是她受益,按工人退休,比干部退休工资低,这点她受损。她是在意干部身份。
青菜 回复 11-04 12:12
这说明公司补交的部分少,
用户10xxx40 回复 10-14 12:48
她们单位应该没有效益好,工资收入也高,所以多干5年,这说明跟厂里的关系挺硬的!但她的岗位和身份社保局不认可,所以说她就觉得亏了,至于你自己多交部分,都会退给你和单位的。只不过,没有达到她预期的目标?
武寒旭
如果社保接收了50-55之间社保,就接55岁退休处理,否则为什么拿了不该拿的钱?社保是公益性的,如果社保认为其50岁退休,过期未办手续,就应主动联系。债主不上门讨要,负债的到期不主动还钱,与世俗的道德经验不符。
用户10xxx90
一个单位或个人是拼不过人社局的
浮云
企业幼儿园、学校职工都是干部待遇。很多又回企业上班。就没当几天老师。退休也是干部的待遇。
用户11xxx20
要看是否干部身份,这是由个人档案记录决定的,不论干何岗位原是什么身份就按什么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tsgc2004 回复 10-14 10:46
对,这说法才是正确的,档案身份是干部就是干部,并不会因为调了管理岗而由工人身份变为干部身份
tsgc2004 回复 10-14 15:30
看他在学校招录时的身份,干部身份不论是不是厂长、领导之类的职务,普通的员工也可以是干部身份,领导也可以是工人身份
非洲紫罗兰
人社局巴不得个个都55岁办理退休,50岁申请时需要提交用工合同证明是工人岗位审核。法院驳回刘大妈诉求,那么人社局是不是应该补回五年退休金和退回五年企业和个人缴费???
希望
至少补发5年退休金
陈默似针
补发五年退休金及滞纳金,并退回多收的五年养老保险及滞纳金。想来大妈也没意见
呵呵
能干人事儿
建国
胡扯哪50-55怎样交进去的!
李华东
还得考虑遵重事实,应适当人性化,一个人有多少个五年,还在岗工作了,要综合考虑一下。
向万荣
看嘛?体制内退休名堂多?但麻烦事也多?那象我们下岗人员和居民多简单?[捂脸哭]
重入轮回
关键是50岁时候,单位有没有提前和职工联系协调班里相关退休手续?是不是明确职工的工人岗还是管理岗身份?上到55了再说这些谁的责任?
用户90xxx80
有点瞎扯
用户10xxx60
小骗,不懂就不要装B,以工代干,你以为就是干部编制了?大把以工代干的人,都仍是工人身份,按工人身份退休。
小森怕怕
退5年社保,补5年退休金,至于她又干了5年拿的钱,就当返聘了
暖阳
她纠结的不是几岁退休,而是工人岗位退休和管理岗位退休工资相差很大
青龙王
应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千与千寻
想拿国家的钱,没那么简单
用户98xxx97
50岁退体,那么人社局是否要补5年的退体金给她吗?
用户17xxx92
交了社保就应该认工龄。否则就别收社保费用。
一叶轻舟
50岁后的社保不是想交就能交得进去的吧
难得糊涂
不符合条件,社保咋给缴费的?
世界的葬歌
人家是单向提前退休的审核条件
涛声依旧
可以,把50至55的退休金,补发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