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未满15周岁初二女孩暑假从老家来找母亲时,被继父两次侵犯导致怀孕。因事后女孩没敢告知家人,导致家人发现时女孩已经怀孕32周并做了引产手术。案发后,一、二审法院均以强奸罪判处继父13年6个月。事后女孩将继父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0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男子马某出生于1983年,早年从老家广西全州县来到当地务工。在务工期间,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从贵州黄平县来到当地务工的离异女子潘某。
潘某与前夫育有一个女儿。与前夫离婚时,未成年女儿小杨由父亲负责抚养,潘某则外出务工。
马某与潘某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
2022年7月份,还未满15周岁的小杨因暑假乘车来当地找母亲潘某,并因此与马某共同生活。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在与马某共同生活期间,马某竟然在出租屋内两次强行与小杨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小杨因害怕没敢和任何人说起此事。
暑假结束后,小杨回到老家贵州黄平上初二。
2023年3月份,家人因小杨身体异常,带其去医院检查身体。可医生却发现其已经怀孕32周。
家人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小杨才说出曾被继父马某侵犯的事实。
报警8天后,已经怀孕33周的小杨做了引产手术。因公安机关可以据此确认是马某所为。检察院很快就以具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的强奸罪起诉。
一审法院支持检察院的观点,并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马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后小杨以其系未成年人,继父马某却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实施性侵,并导致其怀孕、进行孕晚期引产等严重后果,直接导致其受到生理、心理双重伤害,也对其日后的生活造成难以磨灭的影响为由,告上法庭,要求马某赔偿经济损失。
小杨表示,其受到性侵时就读初中二年级,此事发生后造成其身体、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至今仍处于休学状态,给其今后的人生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即马某的行为不仅造成其身体、心理的双重伤害,也导致其学业受阻,以及需要长期的心理辅导,因此,马某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检察院支持小杨依法维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拟证明马某的犯罪事实、小杨在刑事诉讼时未附带民事诉讼且其诉求是索赔10.7万元等证据。
马某答辩称,其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不同意赔偿。
小杨在庭审时还主张称:其因被侵犯导致引产,并造成其至今处于休学状态,其原本是在贵州上初二,若要继续读书须直接上初三,学业有影响,若要在当地继续就读,因其户籍是外地的,只能上私立学校,酌情主张转学学费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关于办理强奸、威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对小杨实施强奸行为,致使小杨怀孕并在孕晚期引产。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刑事裁判文书,马某确因上述侵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马某的侵害行为与小杨遭受的伤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现小杨诉请马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法院只认可医药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为1.8万元,
其次,虽然小杨未能提交相关证明证实其需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但小杨在未满15周岁花季少年时期遭受来自作为继父的马某严重侵害,该行为不仅让小杨怀有身孕、孕晚期引产,更让小杨产生不安、恐惧甚至面临精神崩溃的境地。
小杨要从这一人生黑暗时期走出,不仅需要其本人强大的心理自我调节、亲人的持续耐心抚慰、陪伴,亦有赖于专业机构提供的心理康复治疗。
因此,法院结合案情酌定马某赔偿小杨相关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8千元。而且,如果小杨后续因就医实际产生其他医疗费用,可再另行主张。
最后,虽然小杨未能提交转学损失的相关证据,但小杨因遭受马某的严重侵害行为导致休学,其学业受到重大影响,无论其在户籍地学校继续就读还是转至当地学校就读,其家长必然为此多支出因办理该相关事项的费用。因此,法院结合案情及小杨就读年级等情况酌定马某赔偿5千元。
综上,法院判定马某应赔偿小杨共计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