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青海,男子和妻子到朋友家中喝酒,因醉酒进入朋友卧室休息,怎料醒来后,竟然发现朋友和自己妻子衣衫不整地躺在自己身边。男子怒了,而后报警。事后,虽然警方查明男子朋友、妻子同样醉酒,且因醉酒未成功发生关系,男子朋友最终仍获刑2年4个月。(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数月前的一天晚上,男子赵某和妻子、王某等5人前往朋友柏某家中吃饭喝酒。
期间,众人有说有笑、推杯换盏,一直喝到次日凌晨,都喝了不少酒。
酒毕,王某等3人先行离开,赵某则因醉酒前往柏某卧室休息。
可令赵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醒来后竟然发现柏某和自己妻子衣衫不整地躺在自己身边。
赵某懵了,大声呵醒柏某和自己妻子,而后报警,案发。
案发后,警方查明赵某醉酒进入柏某卧室休息后,柏某和赵某的妻子随后也因醉酒进入卧室休息,期间,柏某脱掉了赵某妻子的裤子,欲与赵某发生关系,但因醉酒而未得逞。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有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判断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被害妇女的意愿是一种主观意愿,很难直接判断,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双方案发前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案发地点、经过、行为人采取的手段、被害人有无反抗,事后,有无报警等等方面综合分析。
又因《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柏某同样醉酒,但是警方认为赵某妻子并无与柏某自愿发生关系的基础,认为柏某趁赵某妻子醉酒之际,欲与赵某妻子发生关系,已经构成犯罪,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处理。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柏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不过考虑到:
第一、《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柏某脱掉了赵某妻子的裤子,因醉酒未能成功与赵某妻子发生关系,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
第二、《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赵某报警后,柏某明知道赵某已经报警,但是并没有逃跑,而是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柏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四、《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如今34岁的柏某,曾在11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虽然不属于累犯,但是有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柏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柏某没有任何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柏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犯罪,根据柏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判决柏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4个月。
最后,柏某最终因为一时糊涂,害人害己,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饮酒要适度!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妇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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