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内蒙,一33岁女子为摆脱情人的纠缠,借宿在女同学家中。谁想,睡到半

运良说是非 2024-09-27 12:11:06

“飞来横祸!”内蒙,一33岁女子为摆脱情人的纠缠,借宿在女同学家中。谁想,睡到半夜女子突然哭着从女同学家中跑出来。惊慌失措地打电话报警:“我害死了同学和她老公,你们赶紧快过来吧!” 真相让人唏嘘。 (案例来源:一线普法) 凌晨时分,刘芳被一阵打斗声惊醒。她赶紧打开床头的灯,眼前的一幕惊出刘芳一身冷汗,此时她的前男友王森正手持一把菜刀,跟她的女同学陈梅撕扯在一起。 刘芳知道王森是冲着自己来的,见此情形,她急忙跑出去,叫醒陈梅的老公老李。老李见妻子被一个陌生男人砍伤,立即上前制止,结果已经丧心病狂的王森,直接将夫妻俩弄死仓皇逃离了现场。 刘芳万万没想到,自己仅是在同学家中借宿一晚,竟给他们夫妻俩惹来了杀身之祸,于是,她哭着打电话报警。 那么刘芳跟这个王森究竟有什么矛盾呢? 刘芳是一个单亲妈妈,离异后独自带着8岁的儿子一起生活。为了给自己找一个依靠,她居然跟有家室的王森好上了。 王森是一名乐师,当地谁家婚丧嫁娶都会找他去助兴,因此收入还不错。 这王森跟刘芳确定关系后,对刘芳有求必应。 刘芳为了完完整整得到这棵摇钱树,劝说王森离婚娶她为妻。 王森的妻子老实本分,操持家务任劳任怨,即便是经常被家暴,她也选择忍气吞声。 可王森在刘芳的一再劝说下, 他还是抛妻弃子,果断提出离婚。 可悲催的是,王森跟刘芳在一起两年后,刘芳却又坚决要分手。原因是王森赚得钱越来越少,而且还喜欢家暴。 让刘芳忍无可忍的是,王森连个孩子都容不下。有一次,房子在客厅玩耍,就因为挡住了他看电视的视线,王森竟直接把孩子踢倒在地上。 王森因为刘芳离婚,已经无家可归。王森自然是不甘心,他掐指一算自己在刘芳身上花了将近十万,他要求刘芳还钱,否则两人继续凑合着过。 可刘芳既不愿还钱,也不想跟王森继续过。 王森气急败坏,经常来找刘芳的麻烦。 这天,刘芳为了摆脱王森的纠缠,收拾行李拦了一辆出租车来到女同学陈梅家中。 谁想,这一幕恰好被醉酒的王森看见,他悄悄尾随。待夜深人静之时,他溜进了陈梅家中的卧室,他见床上躺着两个女人,以为睡在外面的人就是刘芳,便直接砍了一刀过去,哪承想砍错了对象。 刘芳开灯之后,王森本想逃走,却被刘梅紧紧拉住,慌乱中他又做出了更离谱的事。 王森逃走之后,直到十几年才被抓住。 让陈梅家人寒心的是,此事完全是因刘芳而起,可是案发之后,刘芳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说过,也没给过那个丧父又丧母的孩子一点点帮助。 刘芳却声称自己是因为太过愧疚,不好意思露面。 还说她宁愿死的人是自己,不想牵连自己的同学。 很明显,她嘴上说一套,但实际行动又是另一回事,如果她是真心想忏悔,就应该好好帮着因为她变成孤儿的孩子。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森跟陈梅夫妻无怨无仇,可他因为自己的感情问题,却让无辜的人丧命,这样的行为令人发指。一开始,他并不是有意伤害陈梅,当他发现砍错了人,并没有纠正错误,而是一错再错。 王森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冲动之下要了两条人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理应重判。 2、这场悲剧的根源是刘芳破坏别人的婚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芳在明知道王森有家庭的情况下,却还跟他保持不正当关系,又催促对方离婚。刘芳这样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她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但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刘芳被家暴想及时止损无可厚非,但这种畸形的感情一旦沾上,想要全身而退并非易事。所以作为一个成年人,必须要为她的每一个选择承担相应责任。 3、刘芳间接害死了自己的同学,于情于理应该给家属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若不是刘芳在同学家中借宿,夫妻俩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刘芳见王森跟陈梅扭打在一起时,她为了逃生,扔下自己同学不管,没有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 事后,刘芳连句道歉的话的都没有,违背了公平原则。 网上有过类似的案例,这样情况家属可以要求刘芳赔偿。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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