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息县,女子悉心照顾病重的父亲终老,父亲感动,写下遗嘱将遗产全部都留给女子。没想到,在父亲去世后,3个兄弟姐妹却跳出来,要求平分遗产。女子怒怼:父亲生病时,你们装做不知道,如今父亲刚走,却想平分财产,没门!”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让女子不淡定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李红十分高兴,因为她久卧病床的老父亲,竟然主动开口说要吃红烧肉。 要知道,自从父亲在3年前得了白血 病,一直都吃不下饭,整个人也瘦得脱了相,可把她给心疼坏了。 现在父亲主动要东西吃,说明病情有好转,她也能安心了一些了。 可让李红没想到的是,父亲在吃完红烧肉第二天,病情便开始恶化,等送到医院,已经是强弩之末。 医生告诉李红,她的父亲或许是回光返照,应该就是这几天了,让她多陪陪父亲,有什么事要处理的,赶紧处理。 父亲意识到自己大限将至,临终前留下遗言,表示要将财产和丧葬费、抚恤金等全部留给李红,为了不节外生枝,他还找来两个见证人,亲笔写下了遗嘱。 李红没有拒绝,因为她知道,父亲早已寒了心。 父亲一共生养了4个子女,但陪在父亲身边的只有她,自从几年前父亲得了白血 病,身体便一日不如一日,可其他3个子女,却一直不管不问,冷漠至极。 她曾打电话给他们,想让他们回来看看父亲,可是他们都各种理由拒绝了,父亲难过,她也跟着难过,这些年来,父亲的落寞,她全都知道。 果然,没过多久,李父撒手人寰,而其余三个子女,终于姗姗来迟,可他们在操办完父亲的后事后,却提出了分财产的事。 李红十分愤怒,父亲在世时,他们不管不问,连最后一面都没回来见,可父亲刚走,尸骨未寒,他们却急着分家产走人,为人子女,他们这样也未免太过分了。 李红冷着脸,当即将父亲的遗嘱拿出来给他们看,他们当即傻眼了。 紧接着,他们竟然怀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说是父亲在临终前,只有李红一人在场,谁知道这是不是她强迫父亲写的,又或者是伪造的。 他们不断上门吵闹,要求李红将财产拿出来平分,闹得她不得安生。 李红肺都要气炸了,见他们吃相如此难看,她联想到这些年的点点滴滴,不由得悲从中来,她觉得这种亲情不要也罢。 李红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三个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的有效性。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李父背着其他3名子女立下的遗嘱有法律效果吗?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每个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李父的生养死葬都是由李红一人负责,所以他决定将财产留给李红。 他的自书遗嘱,除了亲笔书写,他还提供了两名对遗产有非利害关系见证人,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在法定格式上,也并无不妥。 因此,可认定为李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法律所承认的有效遗嘱。 2、3个子女不服,他们认为同为父亲的亲生子女,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按法定继承的程序,3个子女的说法是成立的,但李父有先见之明,他提前立下了遗嘱,此时,情况又发生了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根据李父所立下的遗嘱所示,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归李红所有,其他人无权分割。 那么按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其余3个子女是不能再参与分割李父留下来的遗产的。 3、法院审理认为: 李父确实对自己的财产有绝对的处分权,但案涉房产非李父本人个人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李父的妻子已于早年间去世,双方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一事进行约定。 因此,李父所立之遗嘱,只能对其个人所占的50%份额进行处分,余下的50%,应由李父及4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占有10%的份额。 因此,遗嘱虽为李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只是部份有效,其无权独自处分亡妻留下来的房产份额。 另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为支付给近亲属的生活补贴,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作为遗产分配。 综上,法院判决: 房产分配:李红占有70%的房产份额,其余3人各占10%的份额。 丧葬补助金6414元:归2个儿子所有。 一次性抚恤金25205.81元:归4个子女共同所有。 百善孝为先,为人子女,赡养父母是义务,如果连自己的父母都不管,却只想着分财产,那跟动物又有什么区别呢?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
河南息县,女子悉心照顾病重的父亲终老,父亲感动,写下遗嘱将遗产全部都留给女子。没
运良说是非
2024-09-25 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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