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李某、常某夫妇以6.3万元的价格从刘某夫妇手中购得一套320平米的农村宅院。签约当日支付5万元,约定次年支付尾款1.3万元。令人意外的是,刘某夫妇既未收取利息,也未曾催缴,这笔尾款在十年间竟一直未被支付。
这套农院成为常某与女儿的日常居所,李某则在外打工维持生计。期间,常某将户口迁入该村集体户,数年后李某也完成了户籍迁移。然而,这套已实际居住十年的房屋,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转变始于一张拆迁公告。因当地规划建设公路,该院落被纳入征收范围,预计可获得可观补偿。李某夫妇欣喜之余心生忧虑,毕竟产权仍在原房主名下。果不其然,当他们找到刘某夫妇协商过户时,对方态度坚决:以“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协商破裂后,李某夫妇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求:要求刘某夫妇协助办理过户;若因政策限制无法过户,则拆迁利益应归实际购房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两个关键问题: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虽然《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常某在购房时已将户口迁入村集体,李某随后也完成了户籍迁移。法院认定此次购房属于家庭共同购房行为,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过户义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夫妇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刘某夫妇理应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因买卖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对于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鉴于补偿尚未实际落实,对此诉求不予处理,建议待补偿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
这场历时十年的房产纠纷,最终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交易安全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虽然农村房屋交易存在特殊限制,但当买受人已具备村民身份且长期实际居住时,维护交易稳定成为司法的重要价值取向。至于那笔拖欠十年的1.3万元尾款,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刘某夫妇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