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也犯法?江西湖口,综合执法大队发现有人违规钓鱼,当夜集合执法人员前往实地检查,发现了一人多杆,一杆多钩及活物诱饵等违规垂钓行为,对4名垂钓者罚款2500元,并没收鱼竿14根。男子:钓鱼犯的什么法?
(案例来源:湖口发布)
男子李某是个垂钓爱好者,白天上班没时间,他和朋友总喜欢晚上出来垂钓,一边感受夜的静谧,一边享受钓鱼的快乐,这是他最大的精神追求。
为了更好的钓鱼,李某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几个类型的鱼竿,长的短的、轻的重的,还有碳纤维等等。
事发当天,李某下班后约上三五好友,一起来到舜德乡螺蛳山附近的水域垂钓,这一次,他们准备充分,不仅多带了几个鱼竿,还找了些蚯蚓等活物,更好的吸引鱼儿上钩。
不料,就在李某他们安心垂钓期间,路边突然来了几辆执法车辆。
车子停好后,一群执法人员直奔李某身边,来势汹汹。
李某平时一直是个遵纪守法的本分公民,看到执法人员也没搭理,继续着他的垂钓。
不料,执法人员却打断了他们的垂钓活动,要对李某等人进行调查。
李某和朋友一脸茫然,但执法人员询问,他们也只能一五一十的告诉执法人员垂钓的实际情况。
经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认定,李某他们4个人,一共带了14个鱼竿,明显存在一人多杆的违法行为。
有的鱼竿上甚至还有多个钓钩,鱼饵桶里还有蚯蚓等活物,于是执法人员当即认定李某他们已经构成违规垂钓,把他们带回综合执法局处理。
原来,综合执法大队给很多水域配备了智慧监管平台,可以很好的检测到监管水域是否存在违规垂钓的行为。
这天晚上,值班人员发现智慧监管平台报警,就及时报告领导,紧急召集执法人员前去查处。
经过执法人员一晚上的加班,他们很快对李某等4人做出处罚决定,没收了李某等人的钓鱼用具,并罚款2500元。
对于李某的遭遇,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农业农村部确实对于捕鱼有很多限制性规定,比如一人一杆、一杆一钩等要求。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从规定可以看来,钓鱼需要办理许可证不说,还对于钓鱼时间、钓鱼范围、钓鱼方式以及使用的渔具、规格都有明确要求,钓鱼所得的鱼也不能上市交易。
所以,李某他们很可能是只有许可证,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垂钓。
2、使用活体作为鱼饵,也是违法行为。 《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其中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将泥鳅、虾等活体,作为禁止使用的鱼饵和钓饵。
李某他们用活体作为鱼饵,也是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他们受到执法人员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对李某他们处罚2500元看似荒诞,其实一点也不冤枉。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对于李某他们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的行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他们处以罚款,罚款2500并不算轻,但确实有法可依,李某他们注定无话可说。
4、最后,垂钓不仅有安全风险,更有法律风险,一定要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造成严重后果的,李某等人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无处不在,个人的兴趣爱好一定要建立在合法的范围内,一旦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物均为化名)
蒸汽机车
一人一杆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