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死的!”黑龙江哈尔滨,一老人瘫痪以后,被送到儿子家,竟然被儿子、前妻、前妻的丈夫活活饿死,法院因此判决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儿子更是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原来,这名老人离婚以后,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而老人的亲属不愿照顾,觉得应该由老人的儿子负责,就把他送到了老人儿子家。
老人的儿子李某某,和老人的前妻郑某某,以及郑某某的丈夫修某某三人住在一起。这三个人一看,这不是个累赘吗?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就算不想照顾,也会想办法,要么花钱把老人送到养老院,要么和老人的其他亲属商量,出点钱,让其他亲属照顾。
但是这三个人却没这么干,而是把老人放到村里一个废弃的房子里,好几天不给他送水和吃的,想着把老人饿死算了。
但是他们自己也知道这样做不对,后来想想,怕被村里人发现了。商量以后,三人把老人送到一个没人去的废弃的采石场的砂子坑里,不给老人留一点吃的喝的,专门等着老人死亡。
之后,修某某还多次回到砂子坑里,查看老人死了没有,直到确认老人死亡才算放心。
这真是人间悲剧,现在这个年代,还有人被活活饿死,而且是被儿子活活饿死,这已经严重违背了人伦,不对李某某严惩是不可能的。
但有些网友竟然对此提出异议,说老人的前妻和前妻现任丈夫凭啥照顾老人?他们被判刑有点冤枉。这种观点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一、三个人被定故意杀人罪冤吗?
之前,有长期冻饿家人致死,被判构成虐待罪的案例。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而言,虐待罪的判罚比故意杀人罪要低的多。
之所以这样,是由于虐待罪里,行为人主观上只是希望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并没有希望被害人受到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主观故意。比如说冻饿被害人,只是希望给被害人痛苦,而不是说故意想饿死被害人,出现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超出了他的预计。
从这个角度来说,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要小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所以处罚要轻的多。
如果行为人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那就不能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
这个案件里,李某某作为老人的儿子,已经成年,对老人具有赡养义务。而他不但不尽义务,反而将老人扔到无人可以提供帮助的隐蔽场所,不给老人提供饮食,其目的显然不是虐待,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
他的这种行为与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丢弃致死的行为及其相似,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现在李某某被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点也不冤。
而郑某某与修某某虽然没有赡养、扶养老人的义务,但这个案件并非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而是以故意丢弃老人,以这种方式剥夺老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而他们既有与李某某的事先通谋,又有共同的丢弃老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所以被判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很正常。
二、对三人的量刑合适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故意杀人罪,应当优先适用死刑,在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才会依次考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
而这里面的情节较轻,一般认为是指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不作为故意杀人等情况。
但我们刚才说了,这个案件里的故意杀人罪,不是那种没有进行救助之类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而是通过积极地将老人丢弃在无人之处,通过这种方式剥夺老人生命的故意杀人罪。
所以,应当优先考虑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没有什么问题。
而郑某某、修某某已经构成共同犯罪,而且两人在案件里起的作用,恐怕也不会有太大差别。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判处修某有期徒刑15年,应该已经考虑过两人行为的恶劣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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