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丽出轨王强3年,后欲与情人断绝往来,对方要求退还2万元,并抢走她手机,丈夫张勇陪同钱丽取手机时,遭王强辱骂和木棒殴打,张勇提刀还击将其砍伤,王强认为其有罪,并索赔26万元,张勇却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张勇(男,50岁)和钱丽(女,48岁)结婚多年,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张勇在外打工,钱丽则留在老家,不仅要照顾家庭,还开了一家店,主要从事卤肉售卖生意。
张勇外出打工期间,钱丽通过社交软件,认识汽车修理工王强,王强比她小3岁,和妻子感情不和,两个接近50岁的人,竟然玩起了黄昏恋,成为地下情人。
张勇因为长期从事体力活,导致腰椎间盘突出,2018年7月30日,其提出要回家休养治病,钱丽知道后,内心感觉愧对丈夫,于当天上午找到王强,提出和她断绝情人关系。
王强一开始坚决不同意,两人已经在一起3年,王强对她有些依赖,但钱丽十分坚持,王强提出分手可以,但必须退还之前为她花费的钱,各项开支算下来,抹零取整共计2万元。
两人为此争执不下,期间张勇不见妻子,一直给钱丽打电话、发微信,钱丽不知该如何回复丈夫,王强要求钱丽将手机交给自己,由他来回复张勇的微信,钱丽照办后,王强送她回家。
钱丽回家后,担心丈夫会一直打电话,向邻居借电话回给张勇,声称自己的手机,被一个平时经常聊微信的男人抢走,张勇一听,知道对方正是王强。
对于妻子的种种异常,张勇早有感觉,尤其是钱丽经常和王强聊天,让他怀疑自己可能被绿,但毕竟是老夫老妻,之前又一直没有实质证据,张勇不便发作。
王强使用钱丽的微信与张勇聊天,多次要求其他代为退还自己2万元,张勇回家后质问钱丽,无奈之下,钱丽只好承认自己出轨之事。
当天下午17时许,王强打电话给张勇,让钱丽去取回手机,王强驾车前来接走钱丽,张勇不放心妻子,骑着平时由钱里使用的电动车,紧跟在两人身后。
王强驱车至某路口时停下,车上两人发生争吵,突然发现张勇在车前,拿着手机对准两人拍照,王强见状下车,与张勇发生对骂。
之后两人发展为肢体冲突,王强从路边,随手抄起一根树棒砸向张勇,被张勇顺势躲开,张勇本来就打不过王强,又被对方使用树棒砸,内心非常生气。
他想起电瓶车踏板上有一个硬物,用一件衣服包裹着,他在路上就怀疑这是一把菜刀,于是转身取刀,对着王强乱砍一气,王强痛叫连连、不停求饶。
发现对方手上流血后,张勇才冷静下来,停止乱砍,并让妻子钱丽拨打急救电话,120随后赶到将王强接走就医,钱丽同时通知王强妻子,对方很快赶到医院,随后拨打电话报警。
张勇在案发后,打电话告知朋友此事,朋友劝他自首,张勇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过程。
王强共在医院治疗10天,医疗费花费2万余元,其手臂多处受伤、桡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一级、伤残八级。
王强出院后,将张勇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
张勇却认为自己行为并无不妥,王强与自己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案发当天,又率先辱骂自己,并持木棒准备打人,自己构成正当防卫,最多属于防卫过当。
张勇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处理?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案中,张勇已造成王强轻伤一级、伤残八级,若无法定免责事由,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负责民事赔偿,而正当防卫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免责事由。
张勇是否要担责,关键看是否符合正当防卫?
刑事理论上,正当防卫具有5个要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3)主观条件,具有正当目的;(4)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中;(5)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王强率先动手后被砍伤,符合起因条件和对象条件,而张勇持刀迎击对方,主观上是想教训对方,以泄自己夺妻之恨,具有正当目的。
关键争议在于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既不能事前防卫,也不能事后防卫,王强一开始是赤手空拳,丢完树棒以后,侵害可以认为已经结束。
此时张勇持刀狂砍对方,属于事后防卫,不符合时间条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基本刑为3年以下。
但在定罪量刑上,有几点必须予以考虑:
(1)案发后,张勇让妻子拨打120,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并垫付5000元医疗费;
(2)张勇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王强婚内出轨有夫之妇,还率先辱骂并动手,对引发此案,具有很大过错,据此也可对张勇酌情从轻。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勇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其赔偿范围,只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3.1万元,最终王强共赔偿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