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一女子得知大家都发了年终奖,就自己没有,女子问人事,人事却说:你是在12月29日离职的,还差一天才算全年全勤,因此不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女子不服气,仅用一招,成功挽回自己的损失,那么,此事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应当如何判定呢?
想到即将到手的年终奖,彭女士可谓是高兴的一晚上都没睡着觉,这可是整整6000多元的现金,对于刚刚从大学毕业的彭女士来说,这可是一笔巨款,足够其过上一个充实的春节,却不料,等候多日却始终等不到年终奖的到账,不问不要紧,询问过后,公司的理由只让彭女士感到哭笑不得,事情还要从几天前说起。 彭女士并非江苏人,但是当年却考上江苏的一所大学,大学毕业后,彭女士凭借着优秀的自律,成功应聘到一家公司,在公司工作期间,彭女士对工作可谓是兢兢业业,每一次都能将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又快又好地完成,为此,彭女士也深得公司领导的欣赏。 眼看着即将步入年关,按照公司的规定,每一位员工都能获得一笔不菲的年终奖,根据财务计算,彭女士虽然刚刚入职一年,但是也能得到6000多元的年终奖收入,这让彭女士欣喜不已,可是眼看着其他同事的年终奖纷纷到账,彭女士的钱款却始终未能到账,为此,彭女士专程找到公司财务讨要说法。 面对着彭女士的询问,财务却表示:公司领导认为,彭女士的出勤时间不够一年,而且仅仅差了一天,所以不符合公司发放全勤奖的规定,为此彭女士无法得到全勤奖,这一理由让彭女士感到不可思议,想到几日前,自己确实向公司请假,但是却因为身体不适,否则自己也不会向公司请假,而且目前自己已经离职,之所以会离职,就是因为身体欠佳,目前公司拒绝为其发放全勤奖,显然已经侵犯到她本人的利益所在。 可公司财务也仅仅只是工作人员,并无任何的决定权,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得找到公司领导,可面对着陈女士的询问,公司领导明确表示,陈女士的出勤数量不够,按照公司规定,的确无法为其发送全勤奖,还请彭女士理解。 想到自己多日以来为公司业务忙前忙后,仅仅是因为休假,公司就将自己的全勤奖取消,这不是明摆着在欺负自己吗?陈女士越想越气,为此,他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选择与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其支付自己6000多元的全勤奖。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公司应该按照规定为员工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不支付员工可以提起仲裁,从法律上来看,公司确实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在本案中,彭女士和公司之间的争议,却是因为年终奖,可法律条文中却并未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这是本案的问题所在。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为员工分配工作,并可以自主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和标准,所以在公司看来,既然彭女士没有达到相关的标准,那公司也就无法为其发放年终奖。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员工享有一定的工作义务,但是与此同时也享有一定的休息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彭女士主张自己因为身体欠佳,所以才向公司请假,按照以上法律条文来看,作为公司的员工,彭女士应该享有一定的休假权,当年彭女士因为身体欠佳,所以向公司请假,合理合法,这并不是公司拒绝为其发放全勤奖的理由。 综上所述,经过审理,最终一审判决:公司应该支付彭女士相应的年终奖。 彭女士的坚持和维权行动,不仅为自己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也为广大劳动者树立了榜样,面对不公正的待遇,我们不应轻易放弃,而应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