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嫖却惹祸上身!”辽宁沈阳,26岁男子,和33岁女房东发生3次关系,他无意间打开女房东抽屉,发现了一样东西,立马不淡定了,赶紧跑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HPV阳性,男子一怒之下,把女房东告了,索赔30000元,法院判决亮了。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某愣怔的看着那盒药,直觉得气血上涌,倒吸一口凉气。
他是在女房东于某的抽屉里,找打火机时,发现她正在服用治疗性病的药。
这和他有什么关系呢?当然有,因为,他和于某不仅是租赁关系,还是性关系。
原来,王某来沈阳打工,于2022年10月13日,看到了于某的招租信息后,和她取得了联系。
看完房子后,王某很满意,和于某谈好了房租,很快签了租房合同,简单收拾了一下,就入住了。
而于某就住在他隔壁的房间,这个房东比王某大7岁,像个大姐姐一样,随和热情,对他照顾有加,还温柔风情。
平时,于某经常做几个拿手菜,把王某叫到家里,两人把酒言欢,聊的不亦乐乎。
醉眼朦胧中,两人都心猿意马,心照不宣,也不知道是谁主动,就跨越了那一步,滚了床单。
从此两人一发不可收,只要有机会,就在一起腻歪,直到王某发现那盒药,他们已经在一起3次了要命的是,都是在没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进行的。
也就是说,于某明知道自己得了脏病,竟然还和王某发生关系,他有可能被传染上了。
一想到这里,王某脊背发凉,赶紧往医院跑,真是怕什么来什么,经过一系列的检查,他被确诊HPV阳性。
他的愤怒无以复加,于某这不是害人吗?
王某仿佛一头被激怒的雄狮,在于某先生面前燃烧着熊熊怒火。
他双眼迸发出灼人的光,面红耳赤,怒目而视,让于某给自己一个交代。
气氛紧张起来,好像一场无法预测的风暴即将来临。
于某却不以为然的说:“怎么着?咱们是你情我愿,我给你什么交代?你一个大男人,怎么像个女人一样?有没有搞错?”
王某崩溃了,他问过医生了,这个病不但难治,还不容易去根,费用也很大,自己的经济能力,根本负担不起。
既然于某明知自己有病,还传染给自己,医药费不但应该她负责,她还应该给自己3万元精神损失费。
他和于某协商,被她给怼了回去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把于某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王某认为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要求于某承担医药费,直到治愈为止,并赔偿自己3万元精神损失费。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是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如果是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既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准确判断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2、如果王某能拿出证据证明,于某在和自己发生关系前,就确诊了,或者她明知自己有病,还和他发生关系,那么,于某就构成传播性疾病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或者是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以及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传播性疾病罪,应当立案追诉。
但于某辩称,她没那方面的病,只是在备孕接受检查时,发现有妇科炎症,并遵医嘱,开了治疗这方面的药物。
于某表示,她和王某发生争执后,她特意去医院做了检查,显示HPV各项指标均为阴性。
所以,她认为,王某的HPV阳性 和她没关系,他是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
所以,王某想胜诉,必须举证证明,是于某传染给她的,而且她是明知而故意的。
3、法院判决亮了。
王某和于某,双方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发生了3次关系,说明是基于双方自愿发生的,并非胁迫。
而且,他们应该知道,或者预见,不采取措施,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但他们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
所以,王某认为于某侵害了自己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而主张的赔偿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无法接受这个判决,自己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法律并没禁止。
而于某,明知道不适合发生关系,还诱惑他,把疾病传染给了他,到头来,她竟然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真是岂有此理。
王某会不会上诉我们不得而知, 只有我们洁身自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接触任何可能传播疾病的人或环境,不仅要保持身体的清洁,更要保持心灵的纯净。
我们应该珍视自己的身体,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免疫力,使自己成为疾病无法攻破的堡垒。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