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及时,退款一拖再拖!”河南郑州一女子子,被告卖过期辣椒酱,市场监管局对其罚了2万块钱。女子不服,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处,将罚款2万元变更为1万元。可男子等了几个月,却仍没收到市场监管局的退款。
(案例来源:河南都市报道)
王女士对着记者镜头诉苦说:
“交钱的时候,他问俺要,俺就得赶紧交,俺要不交,他就强制执行。
但法院现在判下来了,让他退俺1万块钱,几个月都过去了,到现在还没退。”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2021年11月12日,当地市场监管局收到一名老先生的举报,称王女士家的超市售卖过期的辣椒酱。
于是,当地市场监管局上门核查,确实如老先生所说,王女士家超市的货架上的辣椒酱全部过期,工作人员当场将这些过期的辣椒酱全部查收。
过了几天,王女士就收到了当地市场监管局下达的处罚通知书,罚款金额为2万元。
看到罚款金额,王女士的心在滴血,这一个月也挣不了这么多啊,真后悔自己当初没有及时盘货检查。
据王女士所说,因为疫情,也不太开门,都是家中60岁的老父亲管着这个超市,老人年纪大了,也看不清楚,所以就没在意,他们真不是故意的。
王女士还说,对于市场监管局所说的是一位老先生举报的他们家辣椒酱过期这件事,王女士一家人要求当地市场监管局拿出证据,可市场监管局却没有给,所以他们心里不服,才将当地市场监管局告上法院的。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
“王女士家的店确实存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是要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考虑到疫情等其他相关因素,而且王女士夫妇也当场保证了以后会自觉守法。
所以最终法院判处,将罚款2万元变更为1万元。”
但是,据王女士说,自从判决书下来后,过了好几个月,他们都没收到1万块退款。
王女士表示想不通,为什么罚款那么及时,退款就一拖再拖。
为了解开王女士及家人心中的疑虑,记者专门到了当地市场监管局现场了解情况。
工作人员做了如下解释:
“我们需要向财政申请,申请钱需要走财政申请的流程,需要找领导签字,签完字之后,我们还要审批,审批完后这笔钱才会下到我们的财政账户上。我们现在流程基本走完了,就等着财政下钱了,我们才能给他支付钱。”
工作人员还表示,他们也一直在积极争取,也知道一直拖着不是个事儿,也想尽快解决。希望王女士夫妇能理解一下。
最后,王女士及丈夫表示,那就再等等,互相理解一下。
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经法院审理,王女士家的超市确实有售卖过期辣椒酱的行为,此行为构成违法。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其中第5款规定: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人身体存在一定的危害,作为超市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售卖食品的保质期,做到防微杜渐。
2、王女士及家人对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存在异议,有权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王女士及丈夫表示,当时处于疫情时期,很少开门,父亲年纪也大了,视力不好,所以就没检查出来。
除此之外,王女士和丈夫也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定期对超市的物品进行检查。
鉴于以上主客观因素,法院最后将处罚2万元变更为处罚1万元。
3、购买过期辣椒酱的老先生,有权主张王女士给他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综上,食品安全一直是老百姓热切关注的问题,惩罚不是目的,提高食品安全从而保障大家的生命安全,才是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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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海浮尘
屎难吃。钱易挣,吃下去哪里有那么容易给你吐出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