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制度因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使用要求和国际影响力,与其他国家(如中国、欧盟)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美国商标的核心与众不同之处及其背后的逻辑:
一、基于“使用”而非“注册”的商标权
1. 普通法权利(Common Law Rights)
无需注册即可获得权利:在美国,商标权通过实际商业使用(而非注册)自动产生,受普通法保护。
保护范围有限:仅在使用地域内有效,难以跨州或全国维权。
典型案例:小型本地企业未注册商标,但可通过使用证据(如销售记录、广告)在本地主张权利。
2. 联邦注册强化权利
注册优势:联邦注册(USPTO)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全美,并推定全国有效(无需证明使用地域)。
“使用在先”原则:即使未注册,在先使用人可挑战后注册者的商标权(如“Priority Date”争议)。
二、严格的“使用”要求
1. 申请阶段需声明使用
实际使用:提交申请时需提供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证据(如产品标签、网站截图)。
意向使用:允许先申请后使用,但需在批准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可延期至3年)。
2. 维持注册需持续使用
提交使用声明:注册后第5-6年、第9-10年需提交Section 8声明,证明商标仍在使用,否则失效。
续展要求:每10年续展时需提交使用证据(如中国等国家无需定期提交使用证明)。

三、分类与费用制度独特
1. 按类收费,但一标多类需分开申请
美国采用尼斯分类,但每类需单独付费(如注册第25类服装和第9类电子产品需两份申请费)。
对比:中国/欧盟允许一标多类申请,节省成本。
2. 使用证据需按类提交
每个类别需独立提供使用证据(如第25类需服装销售记录,第35类需零售服务证明)。
四、异议与撤销程序灵活
1. 异议期
商标公示后30天内可提异议(可延期)。
2. 撤销理由多样
连续三年未使用:任何第三方可申请撤销。
商标沦为通用名称:如“Escalator”“Kleenex”曾因泛化丧失商标权(需主动维权避免,如“Google”提醒媒体勿将其用作动词)。
五、对企业/申请人的建议
先使用后注册:在美国市场早期使用商标时保留证据(如销售发票、网页存档)。
主簿注册优先:避免副簿的弱保护,通过市场使用提升显著性。
警惕通用化:像“Zoom”“Uber”等品牌需主动监控媒体和公众使用方式。
定期审核使用:避免因未提交Section 8声明导致权利丧失。
美国商标制度的灵活性适合创新型企业,但合规复杂度高,建议结合专业代理机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