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男子将自家200多平闲置地出租给光伏公司25年,年租金1200元。谁知光伏公司走线时,将线安装到男子邻居家墙壁上。邻居找男子要求拆线,男子联系了光伏公司,但工作人员受理了却不处理,客服承诺会安排人来处理,但也没下文。无奈之下,男子与邻居多次拉闸,试图提醒光伏公司介入。万万没想到,光伏公司居然报了警,使得男子被行拘了10天。更令男子感到气愤的是,光伏公司居然把男子给告了,要求其按照18万元的价格回购发电设备,并要求男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据悉,2024年9月份,一家光伏公司寻找能安装光伏发电站的地方。经过一番挑选,他们选中了霍先生家的一片200多平的闲置地。
霍先生得知情况后,觉得地方正地也是空着,不如拿去租了换点钱,于是就和光伏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租期25年,租金1200元/年。
同时,协议中还约定,霍先生如果需要建设,应当提前通知光伏公司,并提供新的符合安装条件的地方安装发电站,光伏公司会承担一次拆装费。
霍先生并未参与光伏发电站的建设,所以并不知道光伏公司如何建设的,直到邻居通知了霍先生,说光伏公司把线挂到了邻居家的墙壁上。
邻居曾向光伏公司提意见,但没人理会,于是又找到了霍先生。霍先生觉得此事的确是光伏公司的问题,线挂人家墙上至少得打招呼。
因此,霍先生主动联系了光伏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答应会尽快处理,但没过多久就离职了。
见光伏公司始终无人来处理,霍先生又去找了客服。然而客服嘴上说去反馈,但一直没人来处理。
万般无奈之下,霍先生与邻居一合计,决定通过拉闸的方式提醒光伏公司。去年4月份,霍先生与邻居拉了一次闸,但很快就被光伏公司的维修师傅给按回去了,并没有人来处理线挂在邻居家墙壁上一事。
因此,霍先生又去拉了几次,维修师傅也来修了几次。可能是因为被拉闸拉烦了,光伏公司竟然报警,称霍先生恶意破坏光伏设备,且拒绝调解。
霍先生承认了此事,也解释了为何拉电闸,但警方却认为霍先生的行为违法了,故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霍先生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要不是光伏公司始终不处理,自己也没必要通过拉闸处理。
然而光伏公司接下来的操作,让霍先生彻底坐不住了。原来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光伏公司竟将霍先生告上了法院,不仅要求其赔偿损失,还要求霍先生以18万余元的价格将光伏发电站设备回收,并支付违约金8373.35元。
在法庭上,霍先生一方辩称自己并不是故意破坏光伏设备,目的是为了提醒光伏公司来处理问题,而且霍先生认为自己只是破坏了一个普通采集器,发电站至今还在运作,并未受到影响。
但光伏公司认为,合同中明明约定了不得擅自更改拆除、损坏电站,不得关停电站、拉闸。可霍先生却不遵守约定,在2025年6月、7月和9月,3次拉掉电闸,破坏了采集器。警方对霍先生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正式认定了霍先生的行为已经违法。
目前,法院已经审理了案件,但尚未宣判。
其实,这件事真的不能怪霍先生。
霍先生已经多次提醒了光伏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客服人员,且在拉掉电闸后,光伏公司也安排了人来处理,但始终未处理线挂在霍先生邻居家的墙上一事。
《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光伏公司在霍先生以及邻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光伏设备线缆从霍先生邻居家墙壁上通过,这的确是违法的。
因此,光伏公司是违法在先,霍先生已经提前告知了光伏公司这个问题,但光伏公司的人员一直未处理,这也是光伏公司的过错。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光伏公司先违约,霍先生为了督促光伏公司立即重排线路,所以拉闸造成了损失,但这是因为光伏公司未及时处理,所以对于扩大损失的部分,无权要求霍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更何况,按照合同的约定,光伏公司以霍先生违约,就要求霍先生出价18万余元回购设备,明显排除了自身的过错。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光伏公司提出要求霍先生以18万元回购设备的请求,明显不合法,也不公平。
就算警方认定霍先生行为违法,但这是行政处罚,并不代表民事上也存在过错,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不能混为一谈。
大家对此怎么看?
法律公开课:河北廊坊,男子将自家200多
河北廊坊,男子将自家200多平闲置地出租给光伏公司25年,年租金1200元。谁知光伏公司走线时,将线安装到男子邻居家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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