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一场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却悄然演变成了一场关于司法公正与权益保护的激烈较量。原告高书东因向何守义、蔡伟宁等人出借巨额资金未获偿还,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历经多次审判,不仅未能讨回公道,反而陷入了“超额还款”的荒诞境地。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司法阴影?
从借贷到诉讼,维权之路步履维艰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高书东与何守义、蔡伟宁之间发生了多达16笔的民间借贷,总金额高达557万元。其中8笔借款有独立担保,本金共计295万元,成为了争议的焦点。高书东出于信任,将大笔资金借予何守义,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然而随着借款期限的临近,何守义却未能按时偿还本息,信任的桥梁开始崩塌。








面对何守义的违约行为,高书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首先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守义、蔡伟宁等人偿还8笔有担保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然而,一审法院并未支持高书东的诉求,反而作出认定何守义已超额还款的违背常理判决。
高书东不服,随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结果同样令人失望。济南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对高书东提出的一审超范围审理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反而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超范围审理了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借款,颠倒举证责任、把不属于本案的归还款项生拉硬拽归入本案,还错误地认定了借款时间节点和利息约定,导致超额还款、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的奇怪判决书。
高书东陷入了维权的绝境,从一审到二审,每一步都充满了失望,他不仅要面对何守义、蔡伟宁等人的狡辩和抵赖,还要承受来自司法机关的压力和误解。但他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他坚持收集证据、提交材料、提出异议,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对正义的执着追求。
违法枉法行为剖析(一)事实认定维度
1、核心事实认定错误,关键情节混淆不清
济南市中区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高书东与何守义、蔡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高书东仅就8笔有担保的借款(本金295万元)提起诉讼,但两级法院却擅自将全部16笔借款(总金额557万元)和另外已经结清的两笔纳入审理范围,导致独立已结清的债务(如奔驰车抵债60万元、债权转让抵债110万元)及另案生效判决(2015)市民初字第572号中的103.7万元借款被错误地计入本案“已还款”。
两级法院这种超范围审理的行为,不仅混淆了独立的借款关系,也直接导致本案借款本息计算基础错误,严重损害了高书东的合法权益。
2、重复处理生效判决认定事实,违背“既判力”原则
(2015)市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已对3笔无担保借款(本金103.7万元)的出借、砍头息扣除、利息计算标准等关键事实作出了生效认定,支持了自始至终存在利息的合理诉求。然而,济南中院在(2019)鲁01民终3225号判决书,却无视该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再次将该3笔借款纳入审理范围,并将法院已经判决支持的利息从本案8笔借款的“未还款”中强行扣除。
这种重复审理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既判力”原则,也导致了同一笔借款被两次审理、两次认定、两次判决相互矛盾,已经生效判决支持的利息反而被该案强行扣除的荒谬结果,严重破坏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3、错判借款关键时间节点,扭曲利息计算起点
本案8笔借款的实际出借时间均为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借据上明确标注了出借日期,并按另外手印且附有对应日期的银行转账凭证。然而两级法院院却忽视了这一直接证据,反而将“2013年11月16日”(担保盖章时间)认定为借款发生时间,导致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被非法剥夺。
这种错判借款关键时间节点的行为,不仅扭曲了利息计算的起点,也直接导致了高书东应得利息的巨大损失。
(二)法律适用维度
1、否定“利息约定”的客观事实
两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错误地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原始借条未约定利息”为由,否定了双方之间存在的明确利息约定。
然而,从银行流水记录、砍头息扣除情况以及何守义重新出具的带利息约定借据等证据来看,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明确的利息约定。
2、错误认定还款冲抵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
然而,济南中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反而将何守义、蔡伟宁支付的款项直接认定为“偿还本金”,导致利息未得到足额计算,500多万元元无偿使用两年之久。
(三)程序适用维度
1、超范围调查取证,违背“当事人主张原则”
济南市中区法院一审在审理本案时,擅自调取了何守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全部卷宗,将与本案无关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其他案件的庭审记录等纳入本案证据,断章取义采信对高书东不利证据,而对何守义多次主动承认欠高书东110万的公安笔录却视而不见、不予采信。这种超范围调查取证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当事人主张原则”,也实质上替何守义、蔡伟宁收集了反驳证据,严重损害了高书东的诉讼权利。高书东不但钱没要回来,起诉之前何守义承认欠钱,起诉之后经两级法院判决反而还要倒赔“还”对方超200多万元,两级法院这一奇怪判决“令人难以置信”,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2、关键证据未依法质证,剥夺高书东抗辩权利
蔡伟宁最初的借据尽管没有书面利息,但有口头约定利息,且每次借款转账时都扣除了当月利息,次月、次次月也是按照口头约定的利息转账支付,她们两口子对此一直没有异议,何守义换借据时,把原来的口头约定利率写在了书面上,更是对原来已经支付利息的认可和追认,何守义换借据时也没有要求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而是按照蔡伟宁借据上的本金和借据时间照抄,足以说明利息是自开始就有的
两级法院未组织双方对蔡伟宁作废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也未要求蔡伟宁进一步举证,直接采纳了该证据作为“蔡伟宁借款无利息”的依据。此外,蔡伟宁提交的银行流水也未逐笔核对质证,导致无关款项被错误计入“偿还本案本金”,从而出现尚未借款就已经还款的怪像,这种低劣粗暴的认定行为污染了审判机关的形象。
3、未依法启动回避程序,审判人员存在明显偏向
一审审判长李某在审理过程中多次打断高书东的举证、质证发言、甚至威胁将其赶出法庭,每次提问都具有极强的偏向目的性,为事先设定的判决结果做准备,对高书东提交的直接证据持怀疑态度不予采信,却对何守义、蔡伟宁的单方陈述予以认可。,高书东当庭提出回避申请,主张审判长李某存在偏向性,但法院以“无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四)证据审查维度
1、无视直接证据,否定利息约定与借款独立性
高书东提交的8笔借款借据均有何守义签名捺印,且标注了出借日期、金额、利率,每笔借据均对应日期的银行转账凭证。
然而,济南中院却无视这些直接证据,仅凭“借据日期与担保日期一致”就否定了借据的真实性。此外,高书东提交的债权受让、奔驰车抵债是抵偿的另外两笔借款的银行转账凭条等关键证据也未被依法采信,这些行为或存在明显的采信偏向性,乱用自由裁量权。
2、轻信何守义单方陈述,采纳无证据佐证的主张
何守义主张“已超额还款396.85万元”,但仅能提供部分银行流水佐证,其余“现金还款”、“多笔转账”均无证据支持。法院却采信了何守义的主张,无视了公安机关笔录中“310万元包含利息”的明确表述。
3、错误认定“作废借条”的证明力,否定重新出具借条的效力
蔡伟宁提交的“作废借条”上仅有“作废”字样,无加盖时间、加盖人签名,且与何守义重新出具的借条存在冲突。
然而,济南中院却未要求蔡伟宁举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直接以该借条作为“高书东放弃向蔡伟宁主张权利”的依据,这种错误认定借条证明力的行为,违反了证据审查规则。
(五)裁判结果维度
1、裁判结果与事实逻辑矛盾,超还金额无计算依据
855.83万元还款中包含了已结清的60万元奔驰车抵债款、220万元债权转让款及另案103.7万元借款;另一方面,488.98万元借款本金是法院扣除砍头息后的金额,但法院在计算利息时却未按法定标准计算。这种计算方式脱离了客观事实,导致裁判结果缺乏信服力。其中220万债权抵扣的是另外两笔借款.不在557万内,当庭高书东提出与本案无关,但法官视若无睹,究竟是何原因?
2、裁判结果违背常理,500余万元借款“无偿使用”不合逻辑
高书东与何守义、蔡伟宁之间系商事借贷关系,557万元借款涉及大额资金占用。(扣除砍头息后 488.98 万元)若按法院“无利息约定”的认定,何守义可无偿使用该资金长达2年之久,这明显违背了商事交易常理。
此外,蔡伟宁支付的192.13万元具有明确的“每月固定金额、对应借款日期”特征,若认定为“偿还本金”,则会出现“借款当月即偿还部分本金”、“同一笔借款每月偿还金额固定”的不合理解释,且每月还款数字精确到百元 ,最巧的是该数字与何守义出具的借据上书面约定利息相一致,完全不符合自然人之间的还款习惯。
3、裁判结果严重损害出借人权益,导致“起诉反而受损”
高书东在起诉前,何守义每月仍能偿还部分利息;但起诉后,法院却判决何守义已超额还款,高书东需返还396.85万元。这种裁判结果不仅未让高书东收回借款本息,反而让其面临巨额返还义务,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期待司法阳光的普照面对如此不公的司法裁判,高书东的维权之路仍然漫长且艰难。然而他的坚持和执着让人动容,在这场关于司法公正与权益保护的较量中,高书东不仅是在为自己讨回公道,更是在为所有遭遇司法不公的人发声。
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正视这些问题,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审,重新审查借款事实、还款冲抵顺序、利息约定等核心问题,确保每一份判决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司法公正问题,共同维护一个公平、正义、透明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