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一个新闻上了热搜,看得人火大!差不多的案件,性别对换,女的免除刑罚,男的判二缓三。网友:之心大姐无处不在!

2024年4月,山西运城女孩小刘接到男友酒后打来的电话,电话那头传来情绪低落的声音,表露出轻生念头。她连夜开车从运城赶回河津,在车上不断安慰对方,可男友听不进去。争吵中,小刘说了一句“死了一晚上,死了吗”,话音刚落,男友竟瞬间拉开车门跳下。一周后,男友因抢救无效离世。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以小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对案件定性产生了争议。到底要不要公诉判刑成了案件焦点。后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刘支付21.8万元的赔偿金并实际履行。

男方家属对小刘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检察机关认为小刘过失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对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按照规定撤销了案件。也就是说最后小刘没有被刑事判刑。

其实这个案件这么一看也算合情合理,但是就不能和别的类似案例一起看,不然就会火大!让人又埋怨起“知心大姐"发力了!

类似的悲剧还发生在内蒙古阿拉善。一对夫妻因“先看女儿还是先吃火锅”的争执引发跳车惨案。

丈夫王强(化名)开车载着妻子去看望三岁的女儿途中,妻子提出想去吃火锅,不想先去看望女儿。王强坚持要先去看孩子,两人因此发生争吵。车辆仍在行驶中,妻子突然打开车门跳下。尽管王强立即停车报警呼叫救护车,但妻子因头部着地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最终不幸身亡。我这里不得不吐槽一句,这也太嘴馋了!吃火锅比见女儿重要,难怪能做出跳车的事!

当地检察院以王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为,王强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尽管王强有自首行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法院仍判决王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同样的案例,性别一换,男的就是遇不到知心大姐!同样有自首情节,同样得到家属谅解,甚至火锅跳车案还有子女要照顾。上位者宁愿让孩子以后和考公绝缘,也要判罚男子判二缓三。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遵循公平的原则理应一致!我只想说,不要再搞什么知心大姐,灵活裁判那一套了!有人说女的不是赔了20多万吗?我就想说在火锅跳车案里,男的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难道要自己赔自己?或者跳车女家里看到自己女儿为了火锅跳车身亡,还能人心不古地找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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