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晚,夜幕低垂,华灯初上。男子于某欣然应邀参加一场喜宴,觥筹交错间,热闹非凡。聚餐结束后,于某乘坐朋友的汽车返回小区,而后自行踏入所住楼栋,身影消失在夜色之中。
然而,命运的无常却在此时悄然降临。次日上午11时许,当地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于某所住楼栋一楼拐角处,发现了晕倒在地的他。经医院急诊人员诊断,于某已然死亡,生命的帷幕就此骤然落下。
于某的亲属难以接受这一残酷的现实,遂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事发当晚,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服务区域安全巡查的职责。在长达十几小时的时间里,既未及时发现晕倒的于某并送医救治,也未能察觉情况并报警。同时,他们指出事发当晚于某所在单元电梯损坏,致使于某无法乘电梯上楼,这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基于此,他们要求物业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索赔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进行了严谨细致的调查与分析。经认定,于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醉酒后疾病猝死的情形,足以判定其死亡与当晚过量饮酒存在因果关系。而且,于某亲属未能举证证明事发当时电梯运行存在故障,故而不能认定于某的死亡与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有关联。
实际上,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于某系酒后猝死,其死亡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无直接关联。于某亲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于某亲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心而论,稍有理智之人都能明白,向物业索赔之举实在难以理解。于某是醉酒猝死,本质上与小区并无直接联系,他只是恰巧在小区内离世而已。退一万步讲,亲属若向举办喜宴的人索赔,或许都比向物业索赔更具依据。
按照亲属的这种思维逻辑,若于某猝死在马路上,难道就要向路政等相关部门索赔吗?这种想法实在是荒谬至极。
如今,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确实在逐渐提高。这原本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意味着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滋生出了一些“法盲”现象。他们盲目地挥舞法律的“武器”,却并未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与精神。究其根源,这背后实则是人性的贪婪在作祟。
法治的进步不应成为某些人满足私欲的工具。我们应当在提升法律意识的同时,保持理性与客观,正确运用法律,让法治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实力量,而不是被贪婪所扭曲,沦为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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