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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处罚权的边界与程序正义:从杨宝花案看法院权力的规范行使

2025年9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经开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向55岁的杨宝花宣读

2025年9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经开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向55岁的杨宝花宣读了一份撤销罚款决定书,决定撤销(2024)鲁1392号刑初140号所作出的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为持续三个月的“杨宝花案”画上了阶段性句点。

这场始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质疑、终于法院自我纠错的争议,不仅暴露出基层司法实践中司法处罚权行使的随意性,更折射出司法权威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之间的深层张力。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有必要以个案为镜,重新审视司法处罚权的法律依据、适用边界与程序规范。

一、法律适用错误:从“法庭审判过程”到“执行阶段”的错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司法处罚权的行使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时间场域限定于“法庭审判过程中”,行为性质属于“违反法庭秩序”且情节严重。

这一规定的立法原意,是将司法强制措施的适用严格限制在庭审程序的封闭场域内,防止权力不当扩张至诉讼程序外的场域。也就是说,司法处罚权的行使需严格限定于“法庭审判过程中”,针对的是“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而杨宝花的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大厅,属于司法程序的后续环节,与庭审的封闭性、对抗性存在本质区别。

法院将执行阶段的争执强行套用审判阶段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位。这种错位不仅违背了立法原意,更将司法处罚权扩张至非审判场景,模糊了权力边界。

更值得警惕的是,法院在处罚决定中同时适用罚款与拘留两种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罚款与拘留为“择一适用”关系,且罚款上限为1000元。而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处以10万元罚款(法定上限的100倍)并拘留15日,直接违反了处罚方式的法定限制。

这种“过罚失衡”的操作,暴露出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款的机械理解与权力滥用的倾向。

二、程序正义的消解:证据规则与救济保障的缺失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本案中,杨宝花于6月23日申请复议,却被以“超期3日”为由驳回。

表面上看,法院严格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的复议期限规定,但杨宝花作为普通民众,对法律程序的了解有限,法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杨宝花丧失救济权利。这种程序上的疏漏,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并且“以程序瑕疵否定实体权利”的做法,实质上是司法权对程序正义的自我消解。

此外,证据规则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争议。

法院认定杨宝花“侮辱谩骂”的依据仅为“态度恶劣”的主观判断,未提供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

在杨宝花仅承认“嗓门大”“说了一句‘谁没良心’”的情况下,法院的定性缺乏事实支撑。这种“重结论轻证据”的思维模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背道而驰。

三、司法处罚权的比例原则:“10万元罚款”与“司法拘留”同时适用的非法性

比例原则要求处罚手段与行为危害性成比例。

在杨宝花案中,法院的处罚存在三重失衡:

(一)横向对比失衡:杨宝花丈夫王永来被孙运省持羊角锤打成轻伤二级,仅获拘役3个月、赔偿2.54万元;而杨宝花因情绪激动质问法官,却承受远超侵权行为危害性的处罚(罚款10万元为赔偿额的近4倍)。

(二)纵向裁量失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处罚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法院作出的司法处罚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

杨宝花的行为虽不当,但未造成实质阻碍诉讼的后果,且其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情绪激动可以理解,10万元罚款明显过重。

(三)措施并罚失衡:法院同时适用罚款与拘留,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择一适用”原则,属于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

这种失衡暴露出部分司法人员对“权责罚相一致”原则的漠视,将司法权威异化为单向度的权力压制,而非通过说理与程序赢得公信。

四、司法纠错机制的完善:从被动回应到主动审查

杨宝花案的转折点在于法院的自我纠错。尽管撤销决定姗姗来迟,但其释放的信号值得肯定:司法系统需建立常态化纠错机制,而非依赖舆论倒逼。

完善司法纠错机制,具体而言应当:

第一,强化判后答疑机制

在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时,通过判后答疑窗口或专职调解员疏导情绪,避免矛盾激化为对抗性行为。

第二,完善复议程序保障

延长复议申请期至解除强制措施后合理期限(如30日),避免因羁押状态或复议时间过短导致权利行使出现障碍。

五、司法公信力的重建: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范式转型

杨宝花案的深层危机在于司法公信力的受损。

当法院用顶格处罚回应质疑时,实际上是以司法手段回应判决质疑,以权力威压替代说理义务。这种“以罚代管”的思维模式,不仅无法解决争议,反而会加剧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本案的核心矛盾,并非当事人与法院的“对抗”,而是司法权威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失衡。长期以来,部分司法机关存在“重权力行使、轻权利保障”的倾向,将当事人的合理质疑视为“妨害诉讼”,将程序正义视为“可有可无”的形式。这种理念不仅与现代司法文明相悖,更会消解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权威的真正来源,不是强制力的威慑,而是程序正义的坚守与实体公正的实现。

本案中,杨宝花对判决结果的质疑,本质上是对实体公正的期待。法院若能通过释法说理回应其关切(如解释量刑标准、赔偿计算依据),而非以“妨害诉讼”为由施以处罚,反而能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

正如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加良教授所言:“法官有人格尊严,当事人或其家属的不当言行应受否定评价,但法院更应通过规范程序化解矛盾,而非简单粗暴地行使处罚权。”

结语:让司法权回归“保障权利”的本质

临沂经开区法院的自我纠错,虽迟但到,这种做法也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反思契机。

司法处罚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要件(时空场域、行为性质、处罚比例),恪守程序正义(告知义务、复议权利、证据规则),并回归“保障诉讼秩序”的本质功能。

唯有当司法权真正成为“权利保障的盾牌”而非“权力任性的利剑”,才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杨宝花案的终章,不应止于个案纠偏,更应成为推动司法文明进步的里程碑。

评论列表

用户91xxx41
用户91xxx41 91
2025-09-21 16:51
严惩滥用权力的变态法官!
用户12xxx17
用户12xxx17 78
2025-09-21 19:15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户10xxx58 回复 09-21 20:54
按十万标准,属于重大损失(两次转十万)!!!

随缘
随缘 54
2025-09-21 18:08
小编…个人倒是认为这事件的转折点是让新闻媒体曝光了,那法院才有后续的所谓处理方案!但是这处理方案出台的效率、效果还有有待观察!
用户98xxx37
用户98xxx37 47
2025-09-21 20:2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本案中,该法院没有依法处罚,而是违法处罚,用法律适用错误解释是不对的,应该是枉法裁判,所以必须追责。
大漠孤烟
大漠孤烟 45
2025-09-21 20:43
这种法官不知道怎么当上法官的,这才是令人深思的
旁观者
旁观者 25
2025-09-21 21:54
这样的法官怎么处理?又是一个对法官是否正义的考验!
鱼乐
鱼乐 23
2025-09-21 21:34
建议司法口把此案作为案例在全国司法口警示!

是兖不是衮 回复 09-22 11:14
杨某花辱骂法官被罚10万,法院的处罚决定毫无疑问属于违法,罚款决定已被撤销,10万元连同利息已经退还给杨某花女儿。 可看了现场监控视频后,我觉得杨某花的辱骂行为也应受到谴责甚至惩罚。虽然杨某花已经被拘留了15天,但由于法律本身适用错误,导致拘留的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了,甚至杨某花有可能会要求赔偿。 如果法院处理得当,杨某花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可法院处理的并不好... 还是让法官本人提起诉讼吧,这种辱骂怎么也构成侵权了。

用户10xxx72
用户10xxx72 7
2025-09-22 07:17
严惩滥用职权的法官!
一蓑烟雨
一蓑烟雨 1
2025-09-22 09:01
如果杨某花只是嗓门高和大声质疑也不能做出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也是错判

一蓑烟雨 回复 是兖不是衮 09-22 15:39
那多家自媒体就有断章取义之嫌了。知情人透露杨某花夫妻恶意占据别人房子被敲了头,对打人者的判决应该也是综合考虑打人者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因素,所以不知内情的觉得判轻了。谢谢您的回复,关注您了。

是兖不是衮 回复 09-22 11:13
杨某花辱骂法官被罚10万,法院的处罚决定毫无疑问属于违法,罚款决定已被撤销,10万元连同利息已经退还给杨某花女儿。 可看了现场监控视频后,我觉得杨某花的辱骂行为也应受到谴责甚至惩罚。虽然杨某花已经被拘留了15天,但由于法律本身适用错误,导致拘留的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了,甚至杨某花有可能会要求赔偿。 如果法院处理得当,杨某花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可法院处理的并不好... 还是让法官本人提起诉讼吧,这种辱骂怎么也构成侵权了。

是兖不是衮 回复 09-22 15:08
新闻报道说是杨某花说了“谁这么判谁丧良心”,但没想到这句话是杨某花在接近十分钟的视频里是骂的最轻的。

天道有轮回
天道有轮回
2025-09-22 09:01
监控都调出来了这老泼妇在法院办公大厅骂了半个多小时,虽然罚十万有点过头了但是挨处罚是一点也不冤。

是兖不是衮 回复 09-22 11:12
杨某花辱骂法官被罚10万,法院的处罚决定毫无疑问属于违法,罚款决定已被撤销,10万元连同利息已经退还给杨某花女儿。 可看了现场监控视频后,我觉得杨某花的辱骂行为也应受到谴责甚至惩罚。虽然杨某花已经被拘留了15天,但由于法律本身适用错误,导致拘留的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了,甚至杨某花有可能会要求赔偿。 如果法院处理得当,杨某花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可法院处理的并不好... 还是让法官本人提起诉讼吧,这种辱骂怎么也构成侵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