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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生产、交换、分配的共同规则,成了习惯、法律,由此产生国家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恩选集》.第二卷.)

在原始人时代,是没有“国家”、“政府”这些的;但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人们出现了“交换”。

比如,这个人饲养大一只鸡,那个人制作出个陶器;养鸡的人,需要一个陶罐,但自己没有。制作陶器的人,想吃鸡肉、鸡蛋,但自己又不喂鸡。所以,这二人就进行“交换”;一只鸡换一个陶罐,“皆大欢喜”。

还有其它物品的交换;慢慢地,集中到一个市场上,专门进行交换;而且,随着交换的扩大,时常会出现争执、吃亏、占便宜这些,以及坑蒙拐骗、以次充好等等。

部落头领制定一些“规则”,规定怎样交换、交换原则是什么。后来渐渐地发展成“法律”。

但是,这些法律、律法,是抽象的;也许法律是这样,但蛮横无理的人拒绝遵守,依然破坏习惯、风俗,进而也不把法律当回事。

此时,就出现了“维护法律”的机关,专门执行法律,就是“公共权力”、“国家”。

如果谁不执行法律、违反了律法,就惩治之;谁拒绝执行法律,就“强制执行”,比如:大辟、腰斩、五马分尸、刖脚、凌迟等等;还有像周文王创造的“画地为牢”等等。

所以,最初的法律或律法,没有现在这么多、范围也没有这么广,只是局限在生产生活领域,以平衡“交换”、化解矛盾纠纷等等。

在这前后,出现了“等价物”,有的地方是“贝壳”、渐渐发展成“金、银、铜”,又出现“铜钱、元宝、硬币”等等,再后来是“银票”、“纸币”,现在出现“电子支付”。

而且,在生产方面,因为有的人生产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对于“生产”标准的法律法规也出现了。

再后来,出现了奴隶主、地主、资本家,这些人“不耕而食、不织而衣”,坐享工农群众的劳动成果。但由于政权的性质,是“有产者”的“天下”,所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确保他们的特权、合法性。这就是关于“分配方式”的立法。

到了近代,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指出这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而且,预论在共产主义社会,是“按需分配”。

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进行了“按劳分配”的立法。但是,许多法律执行不了,类同一纸空文。比如:8小时工作制,农民工一天劳动十几个小时。

随着国家政府的完备完善,各类法律也愈加详细,所覆盖范围也涉及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而且,现代的法律,也不仅仅限于生产、分配、交换领域了,还有政治、社会、教育、军事、文化等方方面面。

国家,也不仅仅执行、维护法律,还进行“施政”、“管理”、“建设”等各个方面。但是,“国家”的核心职责、职能,仍然是维护经济生产及交换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