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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守护民族尊严的法治防线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作为国家根本义务。

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出版物为博眼球、赚流量,或因编辑失察、恶意编造,在内容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表述,不仅伤害民族感情,更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一、立法背景与规范目的:为何要保护“民族尊严”?

《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罪名的设立,是对宪法“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落实,更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与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从历史维度看,少数民族的文化、风俗是其身份认同的核心。历史上,曾有个别出版物以“猎奇”“批判”为名,歪曲少数民族风俗(如将正常的宗教仪式污名化为“迷信”)、编造民族矛盾(如虚构“某族排斥其他民族”的虚假历史),甚至使用侮辱性语言(如贬低特定民族的生理特征),这些行为直接伤害了民族感情,甚至引发群体对立。

法律将此类行为入罪,传递出明确信号:少数民族的文化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利用出版物贬低、侮辱少数民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维护民族平等,是出版行业的底线责任。

二、罪名解析: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要理解这一罪名,需从“构成要件”入手,明确“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什么后果”才会触犯法律。

(一)主体:出版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对出版物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包括:

1.出版单位的负责人(如主编、社长);

2.直接参与内容审核、编辑的人员(如责任编辑、校对);

3.虽非出版单位员工,但受委托实际决定内容的创作者(如特约撰稿人)。

若出版单位因管理疏漏导致违法内容刊载(如编辑未严格审核),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非单位本身(单位犯罪需刑法明确规定)。

(二)客体:侵犯的是“少数民族的人格尊严与民族关系”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一方面,直接侵犯了少数民族作为平等主体的尊严(如将某民族污名化为“野蛮”“落后”);另一方面,破坏了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关系(如因出版物内容引发民族群体间的误解或冲突)。

(三)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行为人需明知刊载的内容具有歧视、侮辱性质,仍积极实施或放任结果发生。若因过失(如编辑对民族习俗不了解、未核实信息)导致违法内容刊载,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如停业整顿、罚款)。

司法实践中,“故意”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判断。例如,编辑若多次收到读者提醒“内容可能涉及歧视”仍未修改,可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而首次刊载且无证据证明其知情的,通常不认定为故意。

(四)客观方面: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内容,且“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公开传播的媒介;“刊载”既包括主动编写、转载,也包括因过失未审核导致的违法内容发布。

“歧视”与“侮辱”是两类典型行为:

1.歧视:基于偏见对特定民族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或负面评价。

例如,出版物称“某族群体普遍素质低下,不应享有同等教育资源”;或片面放大某民族的个别问题(如将极少数人的违法行为描述为“民族特性”)。

2.侮辱:以贬损、丑化方式降低民族的社会评价。

例如,使用“愚昧”“肮脏”等侮辱性词汇描述民族风俗(如将正常的丧葬仪式污蔑为“残忍”);或编造虚假历史(如虚构“某族曾侵略其他民族”)。

需注意,构成本罪需同时满足“情节恶劣”与“造成严重后果”两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司法实务,“情节恶劣”主要包括:

(1)刊载内容虚构事实、恶意攻击,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属实且具有歧视性”;

(2)出版物发行范围广(如发行量超过5000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传播;

(3)因刊载内容引发少数民族群众集体投诉、抗议或媒体广泛关注。

“造成严重后果”则包括:

(1)引发民族聚居区群体性事件(如集会、示威);

(2)导致少数民族群体在就业、教育等领域遭受实际歧视(如企业因出版物内容拒绝录用某民族员工);

(3)造成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或名誉的重大损害。

三、司法实务中的“边界”:如何区分“违法”与“合法”?

民族问题敏感复杂,司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界限,避免“一刀切”。以下三类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但需注意边界:

(一)学术研究与合理批评

宪法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批评权。学者或作者基于事实,对民族政策、民族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如“某地区民族教育资源分配需优化”)进行学术讨论或合理批评,属于合法范畴。但如果以“研究”为名,编造虚假数据(如虚构“某族犯罪率高出其他民族3倍”)或恶意曲解政策(如将“民族区域自治”污蔑为“民族特权”),则可能越界。

(二)文化传承与艺术创作

少数民族的风俗、历史、艺术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版物对民族文化进行客观记录(如“藏族天葬仪式的宗教内涵”)、艺术加工(如以某民族历史为背景的小说),即使涉及民族差异,也不构成犯罪。

但需注意:若以“艺术”为名,刻意丑化(如将某民族服饰描述为“怪异”)或虚构侮辱性情节(如编造民族间的仇恨故事),则可能触法。

(三)偶发的非恶意失误

出版单位因工作疏忽(如校对错误、翻译失准)导致内容失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如及时召回、公开澄清),通常不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某图书误将“傣族泼水节”描述为“不卫生”,经核实后立即修改并发布更正声明,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四、典型案例:从司法判决看法律适用

案例1:某出版社出版《XX民族“陋习”录》案

2021年,某出版社出版一本名为《XX民族“陋习”录》的书籍,书中称该民族“保留原始部落的野蛮习俗,女性地位低于牲畜”“婚姻多为强迫买卖”等内容,均无任何历史或现实依据。

该书在全国范围内发行2万余册,导致该民族聚居区群众集体到出版社抗议,部分群众因误解产生对立情绪。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书内容属于“虚构事实、恶意侮辱”,且“发行范围广、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最终对责任编辑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2:自媒体公众号转载不当内容案

2023年,某自媒体公众号为博流量,转载一篇标题为《某族“饮食禁忌”背后的愚昧》的文章,文中称该民族“因原始信仰拒绝食用现代食物,导致儿童营养不良”。

虽未正式出版,但该公众号粉丝超10万,文章阅读量达5万次,引发该民族网民强烈不满。

法院认为,自媒体公众号虽非传统出版单位,但其传播范围、影响力已达到“出版物”的社会危害性标准,最终对运营者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五、给出版行业的提醒:守住“内容安全”红线

出版行业是文化传播的“把关人”,需将对民族尊严的保护贯穿于出版全流程:

(一)严格内容审核:建立多级审核机制,对涉及少数民族的内容,需邀请民族学专家、少数民族代表参与论证,确保事实准确、表述恰当;

(二)尊重文化差异:避免以“主流文化”为标准评判少数民族风俗,禁止使用“落后”“野蛮”等带有偏见的词汇;

(三)及时纠错机制:若发现已出版内容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发行、召回并公开澄清,减少负面影响;

(四)加强法律培训:定期组织编辑、校对人员学习《刑法》《出版管理条例》及民族政策,提升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

结语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维护少数民族的尊严与文化,是出版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刑法》第250条的存在,不是为了限制创作自由,而是为了划清“文化交流”与“民族歧视”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