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总会有某个时刻遇到无妄之灾,也就是俗称的倒霉;
你并没有做什么错事,却惹来一场麻烦;
小则浪费时间,精力,大则耗费金钱,产生沉没成本;
来看成都何先生的经历:
2023年6月11日,何先生在成都搭乘地铁回家时,因鞋子上的金属饰品反光,两名女子冤枉他鞋子内暗藏摄像头偷拍,并报警;
警方到了之后,最终证明何先生是清白的;
两名女士也当场承认自己误会了,愿意承担何先生回家的打车费;
但是何先生拒绝,并坚持认为这就是诬陷,侵犯自己的人格权;
于是,将两人及成都地铁诉至法院;
要求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2023年11月3日,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2023年12月12日一审宣判;
两女士及成都地铁方均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何先生要求两女子和成都地铁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这场历时将近两年的二审,即将在2025年9月8日开庭审理;
何先生会胜诉吗?
(2)
二审结果是否会反转,来看几个要点就知道了;
第一,一审认为两名女士不构成对何先生的一般人格权侵权;
也就说明,法院认为两名女士冤枉何先生偷拍的行为没有达到侵权的地步。
明明此二人误会何先生,指控他偷拍,为什么没有侵权呢?
这大概可以这么解释:
生活中有些误会是在所难免的;
对方非故意,也并未捏造事实,但就是误解了;
自己就属于运气不好,正好撞上了对方;
对于这类冤屈,只要澄清事实,还原真相,洗刷了清白,大家就各不相欠了;
而如果一方还继续追究对方的责任,要求道歉或者赔偿之类的,就得不到支持了;
因为纯属误会,是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的;
没有什么歉可道,更不可能有赔偿;
真的遇到这种事情,赶快结束纠纷,划上句号才是上策。
第二,因为没有上升到贬低人格的高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也就无从谈起;
只有对方给自己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足以带来精神上的伤害才有可能赔偿。
何先生被误解肯定愤怒,但是说到精神损失,还差一点火候;
事件没有上升到贬低人格,捏造不实信息,制造舆论的程度。
假如对方在误解的同时,还出言羞辱,贬低何先生人格,或者发视频到网络,制造舆论,不恰当的曝光个人信息;
此时,作为当事者就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尽管提了也未必能得到法官支持,但是作为受损方是可以理直气壮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
(3)
由此可以看出;
一件事严重还是轻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因素;
当事人认为应该赔偿自己,而法官认为不用;
当事人认为应该赔偿自己5万,法官认为只需要5000;
这种分寸的拿捏和酌定,无法成为二审改判的理由;
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内,上诉二审也很难得到支持;
所以,何先生上诉的结果,大概率还是会维持原判。
从2023年走到2025年,两年时间里何先生一直在维权;
对于何先生而言,起诉和上诉不仅仅是为了一个结果,更是一种姿态;
作为被冤屈者的态度;
要告诉对方,以后不要随意的做出主观判断;
这可能才是何先生真正维权的意图;
要让冤屈别人的人也吃点苦头,吸取经验教训;
自己的倒霉经历才有价值。
(4)
自认倒霉这种事情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出门不当心撞了别人,或者被别人撞上;
虽然是对方不当心,是对方的错;
但是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影响了自己当前正在做的事情;
要不要对方赔偿?该赔偿哪些?
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撞坏自己的物品损失或者人身损失,赔偿自己的有形损失;
而如果要求对方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则又维权过头了;
对方只是就事论事,没有扩大事态,没有刻意抹黑或者散布不实信息;
就不涉及人格权侵权;
这类法律支持不了而自己实际却受到影响的部分,只能选择算了;
自认倒霉。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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