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前童星“谢孟伟”(因饰演《小兵张嘎》走红,被网友称为“嘎子”)在网络平台直播时,身着一套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虽未佩戴警号与胸徽,但肩章、臂章清晰可见,整体外观与在职民警的日常着装高度相似。
直播中,他除与粉丝互动外,还在直播带货——售卖一款充电宝与随身WiFi二合一的电子产品,并且在直播中还因情绪激动出现不当言语。
这场“警服+带货”的组合,看似是“接地气”的流量操作,实则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更引发公众对“穿警服直播”这一事件的讨论:“普通人能穿警服吗?”“穿警服直播卖货算违法吗?”“滥用‘警察元素’该如何追责?”
一、警服不是“cosplay道具”:法律对警服使用的严格限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绝非普通服饰。它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身份的象征,是执法权威的外在体现,更是保障公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视觉符号”。
我国法律对警服的生产、配发、使用实行“全链条严格管控”,非警务人员穿着警服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等规定,警服及标志的管理遵循“专属专用”原则:
第一,仅限警务人员使用:警服、警衔、警号、胸徽、臂章等标志,只能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发给在职人民警察使用,离职、退休人员需及时上交。(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并且“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二,禁止非警务人员穿戴:《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足以混淆”即违法:即使未佩戴完整标志(如警号、胸徽),只要穿着的服装在款式、颜色、标志组合上与警服高度相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警察制服,即构成违法。
谢孟伟在直播中,其所穿服装为典型的人民警察夏执勤服款式,且佩戴了警衔肩章(通常为硬质、带星徽)和臂章(一般标有“警察”字样及单位标识),虽无警号、胸徽,但从外观判断已完全符合“足以混淆”的标准,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非警务人员穿着警服”行为。
二、直播带货穿警服:不止违法,更伤公信力
谢孟伟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抖音粉丝超四百万),其直播行为本身具有广泛的传播效应。在此场景下穿着警服,违法性将被放大,社会危害性更突出。
(一)法律层面:其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包括肩章、臂章、警号等),是我国执法机关的“身份象征”和“执法符号”,其制作、配发、使用均受法律严格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该条款明确,只有依法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才能在履行职务时穿着警服。
更具体的规范见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戴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谢孟伟作为非警务人员,既未取得人民警察身份,也未在执行公务,即使是因拍摄、演出需要身着警服,但其在非拍摄、演出时间穿着警服进行直播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
因此,其在后期回应称“这些服装都是剧组拍摄专用戏服”,也无法改变“非法使用警服标志”的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谢孟伟未明确宣称自己是警察,但其利用警服的“权威符号”属性提升直播关注度,本质上是对警服功能的“商业化滥用”。若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其可能因“非法使用警用标志”面临行政处罚。(2025年9月17日,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谢某某(男,36岁,河北雄县人)在拍摄电影休息期间,身着带有明显警用标志的服装直播带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依法对谢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
(二)社会层面:其行为消解警察职业的神圣性,损害公众信任
警服的特殊意义,在于它是“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视觉承诺。
当警服出现在直播间,与商品推销绑定,公众很容易产生误解:“这是警察在卖货?警察可以兼职经商吗?”“穿警服卖货是否意味着商品有‘官方背书’?”
这种误解的危害在于:一方面,破坏警察职业的严肃性——警察的核心职责是执法、服务,而非商业推广;另一方面,透支公众对警察的信任——若公众发现“警察”在直播间卖货,可能对警方公信力产生质疑,甚至影响正常执法活动的配合度。
三、公众人物的“双重责任”:流量越大,越需敬畏法律
谢孟伟的争议行为,也折射出当前网络直播行业的普遍问题:部分公众人物因流量红利忽视法律边界,将“特殊符号”(如警服、军装、制服)作为吸引眼球的“流量密码”。
作为曾经的“国民童星”,谢孟伟的公众形象本与“正能量”“少年英雄”紧密关联。此次穿警服直播,虽可能是出于“疏漏”“不小心”,却也暴露了其对警用服饰与法律规则的轻视。
对公众人物而言,流量不是“免罪金牌”,影响力越大,越需敬畏法律、尊重公序良俗。尤其是在涉及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符号使用时,更应保持克制。
警服不是“时尚单品”,更不是“带货工具”——它的每一颗纽扣、每一道肩章,都承载着法律的尊严与人民的信任。
结语
警服是“人民的铠甲”,它的尊严不容消费,它的权威不可侵犯。
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公众人物,都应当明白:穿着警服不是“cosplay”,而是对法律的挑衅;利用警服牟利不是“创意营销”,而是对公共利益的伤害。
警方对此次事件的依法调查处理,既明确了“穿警服直播”的违法边界,也对公众人物形成警示——流量可以有,但底线不能越;关注度可以涨,但法律红线不可碰。唯有如此,才能让警服始终成为“守护平安”的象征,而不是“流量变现”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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