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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深受古希腊文明影响,提出混合政体的主张但过于理想化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是古罗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是古罗马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以极善于雄辩著称。有关他的事迹又很多,诸如在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以后,粉碎了以喀提林为首的政治革命而出名。实际上西塞罗这一生最耀眼的恰恰不是当选为执政官时期,而是在哲学、法学上的成就,极大地影响了后来哲学思想、法学思想的发展。西塞罗所提出的“混合政体”的概念,更加深入人心,影响了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尤其是他所提出的三权分立的思想。

西塞罗尽管出身低微,却以其政治才能在罗马政坛崭露头角,面对来自贵族和民粹力量的挑战,尤其是与克洛狄乌斯的对决。他的名字“西塞罗”在拉丁语中意为“鹰嘴豆”,这一名字的由来据说与他的祖先鼻尖上的疣子形状有关,尽管在罗马人听起来略显滑稽,但他却以此为傲,坚决拒绝改名。

前63年,西塞罗以骑士出身的身份当选为执政官,成为三十多年来首位以此身份当选的人。在他的任期内,因“喀提林事件”而声名大噪,发表的《反喀提林第四演说》在元老院引起轰动。然而,这场演说也成为了西塞罗政治生涯中的一处瑕疵,因为他违背了罗马法律审判的公正程序。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

西塞罗向元老院发出警告,并在元老院发表演说,揭露喀提林的阴谋。随着喀提林的逃离和密谋者的逮捕,元老院授予西塞罗“祖国之父”的称号以示感激。然而,在如何处置叛乱者的问题上,西塞罗主张立即处决,以绝后患。

在西塞罗《论法律》一书中,除了提到混合政体的概念外,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则要数对自然法的理解。自然法是相对于习惯法而言的。习惯法本身是脱胎于远古居民依照既定的习惯遵守的制度,后来逐渐演变成有上位者对下位者制定出的规章制度,通常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认为是现代法律的源头。而自然法则是依据人性中对美好公德的向往而形成的规章制度,通常代表了人们普遍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西塞罗的《论法律》

西塞罗一生留下了很多经典的著作,其中有关哲学和法律的较多。《论法律》是其中较为知名的著作,其创作根据历史考证来看,应该在前51年,事实上这一年距离西塞罗被杀仅剩下7年的时间,而此时的罗马共和国其共和制度逐渐崩溃下,社会矛盾频仍,尤其是独裁统治者的出现,给整个罗马社会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变革。

之所以对法律有很深刻的认识,是因为西塞罗本身从事过律师的工作,不仅负责对民众解读法律条款,还负责接受雇佣打官司。当然西塞罗研究法学,本身是为投身政治做准备,在古罗马时期,投身政治有两大途径,第一是参军,第二是从法,凭借律师的工作,西塞罗收获了无与伦比的声望,并于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

在西塞罗生活的时代,早于几百年前就已经存在十二铜表法,是由“十人团”立法委员会订立,并通过平民大会颁布的。十二铜表法虽然对贵族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实际上作为贵族以及奴隶主在社会上还是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律的限制条款,更多的是在平民与平民之间。加之罗马共和国末期由于共和制度崩坏,社会矛盾重重,平民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障。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

基于对社会的认识和对哲学的思考,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有一句话,用来诠释法律在治理国家当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这里的“所有的人”十分耐人寻味,尤其是在一个社会等级严格分明的时代里面,他强调在社会上生活的公民,无论其是否是贵族还是平民,都应该被纳入法律的管辖内。由此而衍生出自然法的概念,强调法具有的自然属性。他认为在各民族普遍制定的法律上一定还有一个适用于一切民族的永恒法律。自然法概念的提出,影响了后来罗马法的衍生和发展。

自然法概念诞生

西塞罗对自然法的认识并非一家之言,在古希腊哲学时代,对自然法就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一部分哲学家在最初研究的过程中,将“自然”和“法”分开,认为二者是相对存在的,即自然是永恒存在的,而法是固定的、专断的。如果用一句话解释,那就是自然没有一定规律追寻,而法是相对稳定的,是针对事物的权宜看法。古希腊哲学家其中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他们认为在万事万物间存在一种永恒的自然规律,他比现实人所执行的规章制度更加完美。由此诞生对自然法本身概念的解释。

而后来将这个概念逐渐引申化的是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哲学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典型的唯心主义学派,强调人生存的自然属性。芝诺认为“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就是道德的生活”,而后来的塞内卡更是把这种范围扩大到了奴隶阶层,要知道在奴隶制社会下,奴隶是完全没有人格和人权的,塞内卡的理论将自然法的概念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层次。

西塞罗生活的时代是罗马大发展的时代,早在他出生前40年,古希腊全境已经被罗马占据,因此希腊文化有很大一部分都融入到罗马。西塞罗在辩护的过程中,由于得罪了独裁官苏拉,因此离开了罗马,为了学习演讲,他前往罗德岛(今希腊第四大岛屿)求学,由于语言不通,西塞罗自学了希腊语,并以希腊语在当地演讲,而基本上也是这一时期接触到古希腊哲学的思想,并由此而总结发展了自然法的概念:第一、西塞罗继承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仅认为自然法存在,甚至认为自然法应该高于现实中的成文法,并对现实法提出要求,他的存在必须要满足和符合自然法,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对任何人的公平正义。第二、西塞罗主张人的平等性,尤其是在法律的执行上,对所有人而言都应该是一视同仁,无论贵族还是下层的平民(西塞罗主张内未体现普及自然法到奴隶,因为在罗马,奴隶不具有人权)。

国家对自然法发展影响

西塞罗本身是一个政治家,尤其是曾被选为执政官,因此他所站的角度,都是对国家的治理上,因而在自然法的概念里面,西塞罗处处体现对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不满和改革。从心理上论,西塞罗是一个共和制度的支持者。到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共和制度不断被破坏,除了对国家混乱的境况痛心疾首外,更认为是国家现行制度出现了漏洞导致,因而在自然法的理念中,提出混合政体的主张。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

他认为罗马共和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以执政官代表王权、以元老院代表贵族、以保民官为首的平民大会,无论是哪一种都有一定的弊病,尤其是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因此在国家管理方面,调和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是最重要的问题,强调了人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当中除了来自于柏拉图的思想体系(《理想国》中所描述),还批判地结合了亚里士多德自然法的主张。

总而言之,西塞罗的所留下来的法学、政治思想体系还是过于理想化,即便是其本人,在担任执政官的过程中,仍然还是以习惯法为主。甚至与在处理喀提林事件的时候,没有经过法律审判,擅自处决参与者,甚至还非法侵吞犹太人的基金,表现出了一个极其狭隘的民族主义论调。西塞罗本人虽然思想超越了整个时代,但是其行为来看,仍没有超脱这个桎梏,并最终留下了一个悲剧的命运。不过站在整个历史的角度来看,西塞罗对自然法以及对国家政治的态度,还是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