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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相似、混淆篇

"混淆的可能性"是商标注册拒绝的常见理由之一,但通常可以避免或减少。基于这一理由的商标注册拒绝也被称为2(d)拒绝。原因

"混淆的可能性"是商标注册拒绝的常见理由之一,但通常可以避免或减少。基于这一理由的商标注册拒绝也被称为2(d)拒绝。原因是它们依据第2(d)条款,即15 U.S.C. §1052(d),根据该条款,如果一个商标与美国已注册或先前使用的商标相似,则不能注册该商标。

商标保护的不同阶段可能会出现混淆的可能性问题:

商标检索,其主要目的是识别冲突的商标并评估进一步商标注册的可能性;

基于冲突商标的商标注册拒绝;

第三方提出的异议,该第三方认为申请的商标与其商标相似;

商标注册的取消,如果取消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与其商标相似;

甚至在商标侵权阶段。

处理混淆可能性问题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是进行商标检索,然后根据检索结果分析可能的冲突商标,评估在商标注册中遭遇拒绝的风险,甚至评估是否会遇到商标权人的异议。在评估相似性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会依据13个混淆可能性因素,也称为DuPont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

商标相似性作为混淆可能性关键因素之一

不仅相同的商标会被考虑,类似的商标也会被考虑。正是商标的相似性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

你计划注册一个由两个词组成的商标,其中一个词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

你计划注册一个商标,并且根据商标检索结果,发现同样的词,但用西班牙语注册了商标;

已经有一个注册商标与你的商标只相差一个字母。

这些关于是否继续注册或是否进行商标修改的问题,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的,通常由具有商标检索、商标申请和应对初步拒绝经验的商标律师来处理。

然而,以下是一些原则,可以帮助理解冲突商标的相似性问题:

商标会整体进行分析(即不是单个词或元素,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商标);

会考虑外观、发音、含义和商业印象等因素。

即使商标的发音不同或外观不同,但如果它们的商业印象相似,仍然可能导致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在Nintendo of America, Inc. v. 提交FLASH BOY商标的个人的异议案件中,任天堂公司辩称,FLASH BOY商标无法注册,因为它与任天堂注册的商标GAME BOY、GAME BOY ADVANCE、GAME BOY POCKET等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认为,尽管这些商标在外观和发音上有所不同,但在商业印象上的相似性足以支持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判决中指出,这两个商标都由两个词组成,且第二个词是"BOY"。TTAB在其判决中表示:“消费者可能会将FLASH BOY商标视为GAME BOY的一个版本,认为它是与闪存有关的产品”(Nintendo of America, Inc. v. Adar Golad, Opp. No. 91178130 (TTAB 2011年2月16日)(非先例性判决)。

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作为混淆可能性关键因素之一

商标越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就应越低,以减少混淆的可能性。所有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尼斯分类法分为45个类别。这些类别由申请人或其商标律师在提交申请时确定。申请费用,以及后续的维持、续展费用等,取决于所声明的类别数量。

然而,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并非决定性因素,因为商品的相似性标准是消费者是否会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为了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建议与商标律师合作,律师可以根据商标检索结果分析您的情况及潜在的冲突商标。然而,以下是一些规则和注册商标的例子,这些规则可能在确定商品或服务相似性时有所帮助:

1、即使商品和服务属于不同类别,也不意味着它们没有关联。

商品和服务属于不同类别并不意味着它们没有关联。例如,在KICK ASS商标取消案件中,该商标注册了包括服装在内的多个商品类别,TTAB认为“咖啡与服装之间至少存在一种‘可行的关系’,这影响了商标相似性的判定,并支持商标所有者的立场。”

2、即使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类别,也不一定意味着它们是相关的。

商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类别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存在关联。例如,商标SK最初注册于第20类,适用于“金属展示架”,随后该商标又注册了同一类别下的“窗帘环”。

3、软件和硬件领域中的混淆可能性尤其重要。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通常不是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相似性,而是消费者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例如,Pathfinder商标在第9类注册,适用于“可下载的电脑游戏软件,属于幻想和角色扮演类游戏”,而另一个名为Pathfinder的商标则在同一类别下注册,适用于“数据分析和组织的计算机硬件和录制软件”。这类案件通常表明,尽管商品或服务可能属于不同的实际类别,消费者对其来源的混淆可能依然存在。

4、相关性评估基于商标申请或注册的商品/服务范围,而非实际使用情况。

必须明白,相关性的评估并不是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是基于商标申请或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冲突商标注册了一个广泛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但实际使用仅限于该类别的狭窄范围,则不能仅凭其实际使用的局限性来主张没有混淆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提到的因素外,在分析混淆可能性时,DuPont因素中的其他因素也会被考虑,例如使用的交易渠道、购买条件、现有商标的知名度等。顺便提一下,TTAB在处理GAME BOY与FLASH BOY商标相似性案件时,也考虑了任天堂GAME BOY商标的知名度。

混淆可能性不仅是商标注册中的关键问题,也是公司或产品品牌创建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采取平衡且经过深思熟虑的方法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资源和时间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