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在网上看到一则“旧闻”,心中颇受震动。瑞士日内瓦一家法院判决英国首富欣杜贾家族的4名成员,因“剥削”家中印度籍家政人员,分别被判处4年至4年半监禁。法院认定,这些佣人每天工作长达18小时,几乎无休,睡在地下室,月薪仅约325瑞士法郎,不到瑞士同类工资的一成;而该家族花在养狗上的钱,是花在佣人身上的三倍。法官在判决中直言,被告“利用了员工的不谙当地语言、扣押护照、每三到六个月才发一次工资的脆弱处境”,并且“知道瑞士的法律规则”。检察官指控这是滥用强势雇主与弱势雇员之间的“不对称局面”,“从世界的苦难中获利”。
这起“剥削罪”案件让我深思,老板与员工之间,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关系?瑞士法院用刑事判决给出了回答:当雇主利用雇员的弱势地位,以远低于法定标准的报酬换取其超负荷劳动时,这不叫“给了你一口饭吃”,这叫剥削,是犯罪。这种“剥削罪”未必需要暴力胁迫,它利用的是他人的困窘、依赖、缺乏经验或判断力薄弱,获取明显不对等的给付。老板和员工虽然是雇佣关系,但雇主没有权利因为给付了工资,就把另一个人当作可以无限压缩成本的生产要素,甚至当成他随意使唤的奴隶。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听到下岗两个字就瑟瑟发抖,老板颐气指使的态度,让员工很不开心,非常抑郁。为了讨好老板,主动加班不要加班费的员工比比皆是。因为经济大形势不好,保住饭碗就是胜利啊。我的这些观察指向同一个病灶:当雇佣关系被异化为一种人身依附,员工交付的就不只是劳动,还有尊严。一个人虽然贫穷,但如果他有人格上的尊严,对任何人的态度不卑不亢,那么他依然是一个完整的人,一个在人格上与亿万富翁完全平等的人。但如果被肆意践踏尊严,以“人格矮化”为代价进行工作,他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人了。
相比于国外的“剥削罪”入刑,过去一段时间身边的996福报之类的论调就显得格外刺眼,被别人剥削还要感恩戴德,这比剥削本身更让人反感。“福报论”的逻辑诡辩在于,它把雇佣关系中的不对等权力包装成对等交易:仿佛员工“自愿”加班、接受低薪,就是公平契约。瑞士法官的判决“正义”在于,当员工不懂当地语言、护照被扣、每几个月才拿到微薄现金工资时,那种“同意”根本不具备自由选择的基础。我所说的老板与员工“人格平等”,要戳破的就是这种伪装的“自愿”:一个人因为生存压力而不得不接受的条件,不能反过来被说成是他“选择”了被剥削。
当然,中国与瑞士的法律制度、发展阶段并不相同,不能简单以瑞士的入罪标准来套用中国的劳资关系。但有一条道理是相通的:效率不能建立在人格贬损的基础上,利润不能以吞噬尊严为代价。当一份工作意味着你必须放弃说“不”的资格,雇佣关系就已经越过了人格平等的边界。
我认为:瑞士这家法院以“剥削”定罪对世界具有普遍的启示意义,值得所有国家的企业引以为鉴,当然也包括中国。老板与员工之间不可能没有权力差异,资本与管理权天然带有强势属性,但这不意味着强势可以无限制地转化为对人格的支配。我所说的老板与员工“人格平等”,不是否认老板在经营决策上的权威,而是坚持一条更基本的界限:权威止于工作指令,不能延伸为对一个人尊严的定价权。
把给你一份工作等同于“施舍”,并以为我“赏了饭碗”就可以颐指气使,这个逻辑是不能被现代文明接受的。因为“给了工作”从来不是剥削的许可证,正如“给了工资”从来不是剥夺人格平等的理由。尊严不是老板的恩赐,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识;雇佣关系可以规定你做什么、拿多少,但不能规定你作为一个人值多少。一个社会的劳资伦理是否健康,不只看它如何对待那些“有用”的人,更看它是否容忍那些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被当作纯粹的成本项来处理。老板与员工之间,除了“给钱—干活”之外,还应不应该有一条关于“人”的底线?我给出的答案很清楚:人格平等就是那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