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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验资报告≠实际出资证明!股东出资认定需看这些关键证据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设立、变更或债权债务纠纷中,“股东是否实际出资” 往往是核心争议点。实践中,不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设立、变更或债权债务纠纷中,“股东是否实际出资” 往往是核心争议点。实践中,不少企业或债权人想当然认为 “有验资报告就等于股东已出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典型判例,彻底厘清了这一认知误区。今天,我们结合最高法裁判规则,带大家看透验资报告的 “真实证明力”,以及股东出资认定的核心逻辑。

一、裁判要旨:一句话看懂核心观点

验资报告仅是专业机构对股东出资情况的 “背书”,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股东实际出资的决定性证据,法院需结合转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证据,综合判断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战场

本案的关键争议问题非常明确 ——验资报告能否单独证明股东已完成实际出资?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问题:当股东仅拿出验资报告主张 “已出资”,但无法提供资金实际交付的证据时,法院是否认可其出资行为?

三、最高法裁判意见:层层剖析验资报告的 “真实面目”

最高法在裁判中,从验资报告的性质、证明力边界、证据认定规则三个层面,给出了清晰结论:

1.验资报告的性质:法定书证,但有明确用途

验资报告是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法定程序出具的书面报告,属于 “书证” 范畴,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但其核心用途是配合公司设立 / 变更登记、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而非直接等同于 “出资已实际完成” 的最终凭证。

2.单独证明力不足:高度依赖原始基础证据

验资报告的内容源于股东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回单等基础材料,本身属于 “衍生证据”。若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直接否认其证明效力:

第一,无法提供资金转账凭证、银行回单;

第二,转账凭证未注明 “出资款”“资本金” 等资金性质及用途;

第三,验资报告记载内容与实际资金流向、用途不符,且股东无法合理解释。

3.出资认定规则: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必须通过 “完整证据体系” 认定 —— 只有当验资报告与转账凭证、银行回单、公司财务记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 “资金已实际交付至公司账户,且明确用于出资” 时,验资报告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四、典型意义:对企业、股东与债权人的重要影响

这则判例并非单纯的法律技术认定,更直接指向市场秩序的核心 ——公司资本真实性:

1.对股东:明确 “仅靠虚假验资逃避出资责任” 不可行,必须确保资金实际交付并留存证据;

2.对公司:提醒在接受股东出资时,需留存转账凭证、明确资金用途,避免后续因出资问题引发纠纷;

3.对债权人:当主张 “股东未出资” 时,不仅要核查验资报告,更要要求股东提供原始转账证据,维护自身债权安全。

五、法律评析:从法理层面看透背后逻辑

从法理上看,股东出资的核心是 “资金实际交付 + 用途明确”—— 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石(即 “资本充实原则”)。

验资报告虽由专业机构出具,但本质仍是 “对基础证据的专业确认”,而非 “出资行为本身”。若仅以验资报告作为唯一依据,极易滋生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等乱象(如股东临时拆借资金完成验资,后立即转出),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必须坚持 “综合证据认定原则”,不迷信专业机构的报告,而是回归 “资金是否真实到账、是否用于出资” 的本质,确保出资行为合法、真实。

六、案件索引与实务提示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5990号

实务核心提示:

第一,股东出资后,务必留存转账凭证(注明 “出资款”)、银行回单、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企业在登记或融资时,不可仅依赖验资报告,需同步核查原始资金凭证;

第三,债权人在涉及公司债务纠纷时,若怀疑股东未出资,可要求其提供转账记录等原始证据,而非仅认可验资报告。

总之,最高法的这一裁判规则,再次明确了 “实质重于形式” 的司法导向 —— 在股东出资认定中,“纸面报告” 不如 “真金白银的转账记录”。无论是股东、企业还是债权人,都需重视原始证据的留存与核查,才能在法律纠纷中占据主动。